台積電女組長偷吃2同事 綠帽夫蒐證怒索200萬賠償

出版時間 2021/01/31

誰受得了老婆一次讓老公戴兩頂綠帽!台積電1名女組長去年同時出軌2同事,人夫去年3月先發現妻子與A男疑似車震,赫見妻與小王在車上衣衫不整關係曖昧;接著妻連5日到小王B男租屋處,頻繁進出B男租屋處,人夫主張2男已侵害他配偶權,怒向法官提損害賠償,各索賠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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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2男均否認與台積電女組長有不倫關係,但法官調查後認為,B男雖主張在租屋處談台積電的專案秘密,但B男卻不知避嫌,讓女組長到其租屋處,且長達10小時以上,認定已超越男女洽公關係,侵害到人夫的配偶權,因此判B男需賠償15萬元;而疑似與女組長車震的A男,因事證不足被判免賠。

52歲魏姓人夫表示,他與台積電一名女組長(50多歲)結婚29年,沒想到妻子竟是花蝴蝶,去年3月間跟蹤妻子,發現她車子停在同事A男的車旁,還走進到對方車內,坐在後座。他氣得上前拍打車窗,A男驚嚇開窗,發現妻子坐在車內,2人倉惶整理衣褲,女組長在車內大叫「我要跟你離婚」,讓他傷心離開。

後來魏姓人夫發現,妻子有金山東街停車繳費單,加上妻子深夜未歸,去年4月1日愚人節前往金山東街埋伏,發現妻子停在該處過夜。而她也出沒在附近的公寓,並長時間逗留,公寓住戶發現他抓姦,熱心提供監視錄影,他才發現妻子竟與B男同居一室。魏姓人夫事後查看行車紀錄器,發現妻子竟同時出軌A男與B男,讓他精神崩潰,要求A男、B男各賠200萬元。

A男出庭時向法官表示,魏姓人夫提出的行車紀錄器已毀損,也未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只有聲音,他研判應是原告安裝竊聽器,違法取得錄音。

A男還說,與女組長都是台積員工同事,情誼15年、私交好,去年3月間,他買了鶯歌陶杯放在車後讓她挑選,2人在後座聊天,魏姓人夫卻朝他的車拍照,還拍打車窗,女組長開窗與對方爭吵,他誤會魏姓人夫是女組長的仇家。A男稱,當時若有逾矩行為,不可能在衣衫不整情況下面對人夫,而對方也沒拍照,他要求法官駁回原告請求。

另名被告的B男表示,他與女組長都是同事,本身是工程師,與女組長公事來往頻繁,但公司專案遇瓶頸,為了達產能需求,要常常交流資訊,因專案內容有一定機密性,不適合在公開場所討論,才會選擇到他租屋處談公事。B男男稱,他與女組長沒牽手、沒擁抱,只是她把車停在租屋處附近,無法推論他們有超越正常男女交往界線。

B男還說,魏姓人夫提供女組長出入他租屋處影片,沒有說明來源,且是下往上拍,不是大樓監視器角度,而是用針孔偷拍,是屬於違法取得,不具證據力。況且他們2人的對話,也無法證明他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要求法官駁回所請。

雖2被告主張魏姓人夫取得行車紀錄器及錄音光碟的手段違法,沒有證據力,但是法官認為,魏姓人夫的錄音證據,或許是裝在老婆車上的竊聽器,但這輛車也是魏男夫妻共用,另外A男住處外的監視畫面,也是拍攝租屋處走廊,與擅自將錄音、攝影器材裝進2名被告的房子不同。

法官認為,魏姓人夫既然有相當理由認定妻子與2男有不正常關係,用錄音、監視器方式取證,手段也未造成2被告隱私權受損,就算這些證據是人夫違法取得,也是秘密的,不是暴力脅迫方式,並未超過比例原則,仍具證據力。

法官認,魏姓人夫主張A男不法侵害配偶權,雖有一張照片佐證妻子與A男在車後座,但A男否認有不倫,且人夫當時有帶相機,只有拍到2車併排,卻沒拍到2人在車內整理衣物,難以證明2人出軌。且2人停車在公共停車場,過車窗看到車內,若2人有曖昧行動常選在深夜或人煙罕至的地點,避開人潮,再考量2人是同事,下班相約在公眾場所見面是通常社交活動,就算女組長坐在被告A男的車內,但也難證明2人有不正常關係,加上錄音也僅未錄到曖昧對話,無法證明A男侵害原告配偶權,因此判決A男免賠。

另外B男雖主張2人是同事到其租屋處談公事,但法官發現女組長都待到深夜才離開,隔天清早又進去B男租屋處,依經驗法則女組長有家室,而B男曾帶女組長及3個小孩出遊,代表B男知道女組長是人妻,卻還與對方連續數日密切同處一室。

法官認,就算談論公事可選在開放的公共場合或在公司討論,不用到被告租處討論,照理B男應避嫌以免落人口實,卻長時間與女組長獨處一室,超過正常男女正常洽公往來,原告主張被告侵害配偶法益是可採信的。

而魏姓人夫提供的錄音檔顯示,女組長與不明男子對話「我夾在中間我真的是兩難」、「不管跟誰,不管跟你、跟B男都好…,婚不離我還是人家的第三者」等話細察,女組長與B男確有男女私情之曖昧情愫,不是一般社交,加上女組長曾認留在B男租屋處,行為已超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侵害原告婚姻圓滿生活,情節重大,判B男應賠15萬元。(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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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法官認定B男侵害人夫配偶權,情節重大 ,因此判賠15萬元;另名A男因事證不足則免賠。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