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無法再負擔扶養費,讓讀者不知如何是好。示意圖
王姓讀者問:我是一名已離婚男子,孩子監護權在女方,協議書上寫明我每月需支付8萬元生活費,但是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工作收入,請問您,是否可以根據此理由向法院提出減少撫養費用嗎?
律師楊岡儒答:
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讀者於離婚時與前妻所作成的離婚協議書,性質上屬於民法的契約,基於尊重司法自治原則,倘若契約所訂條款無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制規定,都應予以遵從。
契約成立或法律關係發生後,在該契約或法律關係效力終了前,當初成立該契約之基礎要件,若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的變動,如仍貫徹原定的法律效果,顯失公平時,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量,以合理分配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進而調整該契約原有效果,使之趨於公平的結果。
如讀者確實因肺炎疫情導致收入銳減,要求繼續履行每月給付8萬元生活費之約定顯有困難時,可依上述《民法》第227條之2的規定,向法院請求酌減每月須給付的生活費用。該每月8萬元的費用帶有給付小孩扶養費之性質,依《民法》第1118條之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提醒讀者如果確實有因負擔對於小孩的扶養義務,而陷於自己維持生活之困難時,亦可依此條規定向法院主張免除對於小孩之扶養義務而無需再給付扶養費或者依法適度酌減之。(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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