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戴姓男子2017年出車禍撞傷頭部,當晚就醫回家休養卻遭人押走圍毆,導致傷勢惡化再度送醫仍不治,事後檢警查出一家汽車保養場蘇姓老闆懷疑戴男行竊,糾眾質問戴男,不料黃男、林男2名幫手衝動過頭而鬧出人命,蘇男被依妨害自由罪判6月已先定讞,最高法院今再依傷害致死罪,判黃、林2人各3年8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源於男子蘇福順在屏東潮州經營的汽車保養廠遭竊,他懷疑是戴男所為,2017年4月11日晚間6時許,蘇男找3名幫手到戴家理論,戴男當天下午剛出車禍,頭上與手腳都有包紮的傷口,他否認偷東西,幫蘇男助陣的男子黃華邑、林銘仁認為戴男狡辯,上前對戴男拳打腳踢,包括戴男已受傷的頭部。
蘇男連忙制止,戴男趁隙跑向屋旁巷子逃命但摔倒,被黃、林2人押回扔上發財車後車斗,黃男並坐在戴男身上壓制,由蘇男開車載回保養廠繼續質問,戴男不願下車,黃男竟高舉戴男左腳高舉,將呈現倒立姿勢的戴男拋甩下車。
現場一名蘇男的朋友報警表示抓到小偷,警員到場發現戴男狀況不對勁,趕緊將他送醫,戴男因頭部舊傷加新傷,使得車禍後原本輕微、幾乎看不到的顱內出血惡化成急性出血80cc,大腦還血腫擠壓腦室,演變成腦疝而神經休克,同月18日傷重不治。
黃、林2人到案辯稱僅拉扯戴男上車回保養廠,否認毆打,但蘇男與其他證人指證歷歷,蘇男更坦承黃、林2人「是為了幫我出氣」,戴父證稱目睹兒子遭打趴在地,被丟上發財車時「已經軟軟的,不會說話了」。
法官勘驗蘇男的保養廠內監視畫面,確認黃男抓戴男左腳高舉後拋甩下車,戴男當時雙手攀住後車斗、呈現癱軟姿態,而驗屍結果顯示戴男的致命傷與車禍無關,都是遭黃、林2人動私刑造成,包括後腦勺等外傷,但法官認為2人與戴男沒有恩怨,應無殺人意圖,而是毆打教訓卻衝動過頭所致。
一審據此依傷害致死罪判黃、林2人各4年徒刑,蘇男與另一名幫手被依妨害自由罪各判刑6月、得易科1天1千元,蘇男2人沒上訴已先定讞。黃、林2人在一審就跟戴家達成和解,上訴改口認罪,並主張當時有人報案通知警方前來處理,應符合自首減刑條件。
二審查明警員到場被眾人告知戴男出車禍、自行爬進保養廠,調閱監視畫面才發現戴男遭毆打強押過程,根本沒人自首,但2人已獲戴男家屬諒解與撤告,有情堪憫恕之處,酌減改判2人各3年8月徒刑,最高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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