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大立光內鬼竊密奔敵營 先進光電前總經理及5工程師判有罪

出版時間 2021/01/26
大立光內鬼案歷經5年審理,台中地院判決出爐。資料照片
大立光內鬼案歷經5年審理,台中地院判決出爐。資料照片

2015年間股王大立光爆發內鬼案,檢方起訴先進光電公司、前總經理羅章浚及2011年從大立光挖角的工程師鄒博丞、翁宗震、謝炘穎、朱威丞、張詠淳及徐維隆,違反《營業秘密法》、智慧財產權及競業禁止約定,把大立光多項技術帶到先進光電,還搶先申請台灣及中國地區專利權,涉犯背信等罪。

台中地院今依《著作權法》擅自重製罪判羅章浚、鄒博丞、翁宗震、謝炘穎、朱威丞等5人各6月徒刑,徐維隆則被依背信罪判刑5月,都可易科罰金,僅張詠淳判無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徐維隆應賠償大立光60萬元。民事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先前已判先進光電高層等人,應連帶給付大立光15.22億元,目前上訴二審中。

此外,台中地院也認定先進光電因受雇執行業務,觸犯《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判先進光電罰金60萬元,另宣告沒收多針點膠頭及2組遮光片送料機構貳組、多針點膠頭壹個均沒收。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羅章浚等6人在審理期間避重就輕,僅承認取得技術、作為研究參考,否認拿來使用,審酌6人不思以正當途徑研發創新,竟剽竊他人智慧結晶,實為不可取,所犯行為是在2011年期間,不適用2013年才修改通過的《營業秘密法》,而以刑法《著作權法》論罪。

張詠淳判無罪的理由是,張男在離職後「蒐集」相關資訊提供給在先進任職的謝炘穎,並非是在職期間「洩漏」給謝,不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要件,因此判無罪。

另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就徐維隆背信部分,洩漏的是大立光內部資料中有關星歐公司隱形眼鏡製程參數表,因此判徐男應賠償大立光60萬元。

原先大立光曾向先進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140億元,其中刑事有罪部分,大立光已向台中地院撤銷,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訟,一審獲賠15億2247萬639元;刑事無罪部分,台中地院予以駁回。

全案源於先進光電公司從2000年間起,計畫新一波的自動化生產進程,總經理羅章浚透過人脈,私下多次找任職大立光的鄒博丞、翁宗震、謝炘穎等人聚餐,並談妥挖角跳槽的薪資及報酬,又陸續挖角朱威丞、張詠淳、徐維隆等人。

但大立光聘僱合約書均有明定,離職2年內,不得為自己或他人或從事經營與大立光相同或類似之事業,自身機密資訊負有保密條款,不得侵害大立光的商業秘密及智財權等。

鄒博丞等人不但將大立光機密帶過去,包括自動化生產技術一、二之相關圖形著作、電磁紀錄等資料皆被帶走,2012年間還搶先向台灣及中國申請2項圖形專利權。朱、徐2人也將大立光機台運作影片、參數表等商業機密,還有大立光點膠膠水空瓶、半瓶過期UV膠水帶走,以便抄襲、研發膠水配方,總計471筆檔案資料拿給跳槽先進光電的謝炘穎,涉嫌洩漏營業機密。

經人檢舉後,台中地檢署於2013年5月到先進光電搜索,查扣相關資料,2015年間偵查終結,將先進光電公司、前總經理羅章浚和6名已離職的大立光電員工涉及違反著作財產權、背信、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等罪,提起公訴。

大立光在全案發生後,公司內控把關更嚴格,包括email使用權限、門禁管制、不得使用隨身碟及攜帶手機等,避免未來再度發生類似案件。

另外大立光主張先進光電竊取營業機密,陸續於2012年及2013年對先進光電提出民、刑事告訴;其中民事告訴,智慧財產法院於2017年底一審判決,先進光電高層等人應連帶給付大立光15億2247萬639元,先進光電已提出上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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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334

更新時間:1602(新增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