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到了!他偷裝攝影機捉妻討客兄 結局傻眼

出版時間 2021/01/24
呂姓男子為了捉姦,偷裝攝影機拍到妻子與男人共處一室。示意圖
呂姓男子為了捉姦,偷裝攝影機拍到妻子與男人共處一室。示意圖

新北市呂姓水電工懷疑妻子林女在2人共有的套房空屋「討客兄」,請姊姊利用代售該套房之便,在天花板偷裝攝影機,拍到林女帶男人在屋內逗留,隨即以此要求林女承認通姦簽和解書,事後林女反將一軍,控告呂男姊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姊弟倆一審各被判刑3月、均緩刑2年,上訴辯稱裝攝影機目的是抓賊,而非竊錄捉姦,但高院不採信,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事發的套房登記在林女名下,但由林女和呂男共同出錢購買,原本用於出租,2016年7、8月起委託從事房仲工作的呂男姊姊出售,因而保持空屋狀態,林女並給呂女一副鑰匙方便帶客看屋。

2018年間,呂男懷疑林女「討客兄」還把男人帶到一直沒賣掉的套房裡通姦,呂男和姊姊商討後,同年1月20日由姊姊在套房天花板偷裝1組攝影機,果然錄到林女和男人在屋內逗留活動的畫面。

同年7月間,呂男拿出竊錄畫面與林女攤牌,林女被迫簽下通姦和解書後,按兵不動,等到刑事6個月提告時效到期前5天,確認呂男依約銷毀竊錄影像後,2019年1月反將一軍,控告呂男姊弟竊錄她在套房內非公開活動與言論,觸犯《通保法》。

呂男姊弟辯稱,其他帶客看屋的仲介告訴他們,曾看到一名自稱屋主的女性與一名陌生男子在屋內,且屋內有生活使用的痕跡,但套房當時應該是無人使用的空屋,為了查明是誰擅闖所以安裝攝影機蒐證,符合比例原則,事先不知道林女有無帶人去住該屋,絕非監控林女的一言一行。

法官認為當時套房雖待售,但非任何人能隨意進出,林女身為屋主,在屋內的言行仍可保有隱私,呂男姊弟若擔心空屋遭人佔用,大可向林女求證,或直接報警調查,卻偷裝攝影機監控,根本針對林女有無偷情而來,但《通保法》並沒有規定捉姦就可以裝攝影機監控他人非公開活動。

一審認為夫妻依法互負忠誠義務,呂男姊弟畢竟是為了查明林女有無外遇,犯行惡性不重,雖因和解金額談不攏而破局,但有和解意願、犯後態度不算惡劣,依《通保法》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各輕判3月徒刑、皆得易科罰金9萬元,並均緩刑2年,各須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

呂男姊弟上訴高院請求改判無罪,仍否認偷裝攝影機監控林女,呂男強調,就算認定他裝攝影機目的是捉姦,也是基於行使配偶權、依法令不罰的行為,但高院指夫妻各自保有獨立人格與隱私空間,不能隨時、隨地、隨意監控對方,日前駁回呂男姊弟上訴。還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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