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原住民擅持槍打獵判有罪 大法官將開庭辯論是否違憲

出版時間 2021/01/23
去年7月王光祿與族人、律師遠赴立法院、監察院陳情。資料照片
去年7月王光祿與族人、律師遠赴立法院、監察院陳情。資料照片

作者:一起讀判決

2013年7月間,布農族的王光祿某日在河床某處拾獲土造長槍及子彈。在8月份拿來獵捕山羌、長鬃山羊保育類動物各1隻。檢察官起訴後,經法院判刑確定。

王光祿涉犯的罪名包括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併科罰金700萬元以下。這個部分,法院判決3年2月,併科罰金7萬。

2.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罰金。這個部分,法院判決,判決7月。

最後的應執行刑是:3年6月,併科罰金7萬。

狩獵是原住民族的傳統,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此外,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行政罰鍰,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排除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刑事責任。

但本案的情況,王光祿沒有事先申請,依法從事獵捕;持有的槍,不是「自製之獵槍」,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後來,檢察總長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在非常上訴案件中,召開第一件網路直播的調查庭,法律學者王皇玉、蔡志偉、鄭川如老師到庭提出專家意見,也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到庭表示意見。

2017年9月28日,最高法院承審合議庭裁定停止審判,認為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跟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處罰規定,沒有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請求就該部分宣告違憲。這也是最高法院第一次以法律違憲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2021年1月22日,大法官決議將在3月9日上午9點,對本案召開言詞辯論。

而且,這次也首次公開邀請法庭之友意見,任何人、團體或機構,如果想要以法庭之友身分提供書面意見,可以在3月2日前寄到大法官書記處。

大法官會看到你的意見。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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