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開放同性婚姻已1年多,也承認台灣人與28個開放同婚國家的國民締結的同婚效力,但還沒開放同婚的國家人民,至今仍無法在台灣和我國國民成立同婚,司法院院會今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擬承認全球沒開放同婚國家人民與我國國民締結同婚效力,但「香港、澳門以外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包含在內」,草案將會銜行政院後向立法院提案。
對此,長期爭取同志權益的伴侶盟晚間發聲明,表示「司法院趕在農曆過年前提出草案,是個令人振奮的好消息」。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指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與我方人民的法律關係,規範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由陸委會主管,不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與我方人民法律關係,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雖也由陸委會主管,但民事事件類推適用《涉民法》,因此納入本次草案開放對象。
司法院大法官2017年公布釋字748號解釋,宣告同性婚姻應受保障,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婚的國家,立法院2019年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俗稱《同婚專法》),我國國民之間不僅可自由締結同婚,我國國民與世界其他28個開放同婚國家國民的同婚,也因《涉民法》規定而受我國承認。
但我國同志的外籍同性伴侶母國若沒開放同婚,例如日本,雙方目前仍無法在我國成立同婚,此一狀況常受同志團體批評,因此司法院今召開院會,審議通過《涉民法》修正草案,在第46條明訂跨國同婚其中一方為我國國民時,可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同婚。
此舉等於全球除了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的各國人民,只要沒有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或近親、重婚等禁止事項,都可與我國國民締結有效的同婚。李國增表示,新法通過後,我國全面承認跨國同婚,但婚姻效力在不開放同婚的配偶母國,還是不會被承認。
此外,目前有22國人民與我國國民締結異性婚,受《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限制,須先在外國配偶母國登記結婚,再依親來台結婚,例如泰國,但這22國都不開放同婚,依現行規定根本無法在台灣成立同婚。
司法院針對這22國的狀況,在《涉民法》修正草案第46條增列第二項,明訂結婚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皆為有效」。李國增舉例解釋,新法通過後,台灣同志要跟泰國同志結婚,可先赴開放同婚的第三國締結同婚,例如澳洲,再回台成婚,同樣在我國有效。
李國增表示,愛無國界,「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我國國民無論選擇本國人或外國人成為配偶,都應受國家同等保障,這項草案將送行政院會銜後,提請立院審議。李國增強調,若同婚的雙方都是外國人,且任一方的母國沒開放同婚,即使新法通過,也不能在台成立同婚。(黃哲民/台北報導)
針對司法院提出的《涉民法》修正草案,伴侶盟回應如下:
1.司法院趕在農曆過年前提出草案,是個令人振奮的好消息,尤其對於膠著等待近2年無法結婚的許多跨國伴侶而言,可以說終於看到結婚曙光。伴盟高度肯定司法院正面回應跨國同婚議題,而非以他國未通過同婚此類荒謬理由,否定跨國伴侶平等成家的權利。伴盟也期待我國能在保障跨國同婚之基礎上,於同婚合法兩週年前,盡快完成相關立法。
2.另外,司法院版本目前限縮在一方為台灣人之跨國同婚,並未考慮同樣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外國同性伴侶(舉例而言,在台長期工作居留的外國人),其實已經融入台灣社會,只因為他的本國不承認同婚而拒絕他和外國同性伴侶結婚登記,仍然造成性傾向的差別待遇。立法院目前已有兩個不同的涉民法版本(高嘉瑜委員版本、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均保障雙方都是外國人而在台締結同婚的情形,兩個版本均較司法院更大幅度保障同性伴侶婚姻權,也更符合婚姻自由平等保護精神。伴盟期待立法院最終通過的涉民法修正版本,能與世界人權接軌。
3. 對於21個需要境外面談的特定國家人民該如何來台結婚,尚須外交部配套方案。伴盟會秉持一直以來專業且堅定的態度,持續關注跨國同婚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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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8:53
更新時間:19:45(新增伴侶盟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