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因褥瘡死亡,安養院挨告。示意圖
住在台北市大同區某私立老人養護所的張姓婦人,2019年4月跌倒髖骨骨折,從此行動不便長期臥床,需要每2小時有人幫她翻身,但2020年2月間因臀部尾骨罹患壓瘡(褥瘡),皮膚潰爛,更在同年4月因傷口感染導致心衰竭死亡,張婦女兒提告安養院莊姓負責人及2名護理師過失致死罪,但士林地檢署審酌褥瘡與安養院照護方式未必有因果關係,處分不起訴。
檢方調查,張婦2018年5月就入住安養院,隔年4月跌傷後無法再自行走動,臥床近1年,護理師發現張婦臀部出現長寬各10公分的大面積褥瘡,褥瘡傷口在2020年4月突然惡化,傷口感染引發泌尿道感染、腎病症候群,最後心衰竭過世,張婦女兒認為是安養院沒幫張婦翻身害得褥瘡,提出告訴。
安養院負責人莊男出庭時辯稱,所內人員都依照護理準則照護住民,也會記錄住民狀況每周回報,他已負監督責任。2名護理師出庭時則辯稱,張婦2019年4月起跌傷臥床後,固定每2小時幫她翻身,但2020年2月還是得褥瘡,只能用紗布蓋上,並經家屬同意改用氣墊床,減少壓迫,而因為使用了氣墊床,就沒再固定給張婦翻身。
檢察官最後審酌,張婦2019年4月臥床後,安養院有製作翻身紀錄表,紀載每2小時幫她翻身,無法認定安養院有疏失不作為,且褥瘡發生的原因可能是張婦固有的腎炎導致血液循環不良,加上長期服用類固醇治療,組織修復能力變差,縱使有不當照顧也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不能歸責於安養院,處分全案不起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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