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交友與國中少女嘿咻 18歲男和解獲緩刑

出版時間 2021/01/08
基隆地院法官考量鄭男已與少女家長達成和解,因此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資料照片
基隆地院法官考量鄭男已與少女家長達成和解,因此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資料照片

18歲鄭姓男子於去年1月份,透過網路認識就讀國中的少女,2人情竇初開互有好感,不料,鄭姓男子明知少女未滿16歲,還是把持不住,在衝動之下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少女事後在校表現異常,向老師說明該事,老師隨即通報家長與社工。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鄭姓男子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但鄭姓男子已與少女家長達成和解,因此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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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鄭姓男子是透過臉書認識少女,2人因相談甚歡,進一步成為男女朋已,去年1月下旬,鄭姓男子帶著少女回家,雙方發生性關係,少女返校後,成天魂不守舍,經過老師詢問,少女才全盤托出實情,老師立即通知家長與社工介入,並帶少女到警局報案與醫院驗傷。

鄭姓男子向檢警表示,和少女發生性關係時,並沒有違反少女意願,且事後已經與少女家長達成和解,願意賠償損失。

法官認為,鄭姓男子觸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考量他已與對方和解,判處鄭姓男子有期徒刑8月,予以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突發中心戴之聖/基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