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律師論點】萊豬食安爭議 非地方自治事項

出版時間 2021/01/05
萊豬進口引發爭議,不少肉攤標榜使用台灣豬。資料照片
萊豬進口引發爭議,不少肉攤標榜使用台灣豬。資料照片

作者:林智群律師

新聞:總統蔡英文宣布,今年元旦開放美國萊豬與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民進黨也挾席次優勢,讓行政命令在立法院強行闖關通過。昨日(2020年12月31日)行政院更直接宣布,地方訂定萊豬零檢出之相關自治條例抵觸中央,皆違憲無效。師大教授林保淳痛批,認定「違憲」與否是大法官的權力,行政院公然逾越權責,儼然視法律為無物。

關鍵字:視法律為無物

嗯這種事情本來就是要看法律。

1.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有明文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事項,

那「食品安全」有在裡面嗎?

看起來是沒有,

那這個事情

就不是地方制度法明文規定的地方自治事項。

(如果法條支持的話,國民黨早就拿出來用了)

要知道上面這兩個法條

是民國88年國民黨執政時立法院制定的,

到現在為止20年過去,都沒修改,

所以「食品安全」是中央的權力,

應該是很清楚的。

2.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

如果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同條第8項是有規定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自治事項有沒有違憲,

行政院要撤銷前,要先聲請大法官解釋,

不然不能撤銷,

那個前提是「自治事項」,

食品安全不是地方政府自治事項,

行政院可以直接撤銷,

如果地方政府不服氣,那就聲請釋憲,

大法官還是最後解決途徑的。

其實地方制度法由立法院(中央機關)制定

這件事情本身,就有意義,

什麼意義?

就是地方自治事項範圍,

是中央機關劃出來的,

不是地方政府自己說了算。

※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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