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台工作的越南籍男子阮文民,2019年深夜騎機車在新北市瑞芳區撞倒1位79歲婦人,竟不顧路人高聲勸阻:「千萬不可!」抱起老婦扔到高約15公尺的橋下後逃逸,老婦幸被邊坡樹木攔住而獲救,阮男到案卻辯稱老婦是自己跌落橋下,但因他賠償老婦達成和解,最高法院今依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刑滿驅逐出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阮男(34歲)於2017年5月來台,在瑞芳1家機械廠工作,2019年12月24日平安夜的晚間9時許,阮男無照騎機車從瑞芳往基隆,途經台2丁線指標3.7公里處的楓林橋,不知何故迎面撞上逆向走來的79歲杜姓老婦。
2人雙雙倒地,阮男起身見老婦臉部掛彩、嘴角流血,好像昏了過去,他擔心會吃上官司,雙手用公主抱將老婦抱起,走到橋邊越過高約96公分的護欄準備扔下去,此時1位汪姓公車司機目睹,連忙跑來用手電筒照射,對阮男大喊「不要!(國語)」、「千萬不可!(台語)」。
不料阮男仍然鬆手,老婦掉落橋下,由於橋面離地約15公尺高,汪男連忙衝回一旁的公車分站叫同事幫忙,折返現場抄下正要騎車開溜的阮男車號,並報警救人。幸好老婦被橋下邊坡大樹攔住、沒有墜地,警消動用吊車將她救起,雖全身擦挫傷、右腳粉碎性骨折,但性命無虞。
阮男3小時後在工廠宿舍被逮,警方並在事發現場查扣阮男遺落的安全帽,阮到案被羈押,他否認意圖殺人滅口,辯稱當時扶起老婦坐靠護欄,打算背老婦去附近攔車送醫,但他剛蹲下,老婦身體一軟,就自己掉落橋下,他回宿舍是要呼救。
一審指阮男當時大可就近到10多公尺外的公車分站,或向朝他跑來的汪男求助,阮卻直接推機車邊跑邊發動逃走,回宿舍也沒報案,反而把事發時所穿、沾有血跡的衣褲丟進垃圾車,在警員到宿舍查訪時,阮男更躲在2樓不肯出面澄清,一連串舉動就是「殺人滅口」的滅證、掩飾行為。
一審認為阮男雖賠償老婦25萬元,老婦也對阮男撞傷她所犯的過失傷害罪嫌撤告,但阮男不顧老婦受傷後的死活、出於直接殺人故意而將老婦扔到橋下,犯行毫無情堪憫恕之處,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
阮男上訴請求考量他已賠償和解、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減刑,二審指阮男承認本案行為可能會讓老婦傷重死亡,惡行毫無值得同情之處,但阮男應該是出於即使害死老婦也無所謂的不確定殺人故意。
二審考量阮男上訴後已認罪,受害老婦願意原諒,阮男家裡還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改判6年徒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最高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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