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橫越馬路遭撞死 法院:僅1.5秒「無法反應」判駕駛免賠

出版時間 2021/01/03
女童貿然穿越馬路被撞死,因只有1.5秒令肇事者無從反應,桃園地院判免賠。資料照片
女童貿然穿越馬路被撞死,因只有1.5秒令肇事者無從反應,桃園地院判免賠。資料照片

桃園一名江姓貨車司機,2017年7月間開車行經大園區和平西路段時,突有1名年4歲的女童貿然橫越馬路,江姓司機煞車不及撞擊,女童經送醫後不治,桃園地院勘查現場監視器後認為,女童在短短的1.5秒瞬間穿越馬路,江男實在無法於短瞬間做出反應,不僅過失致死罪被判無罪,女童家屬求償583萬元也在日前判決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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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江姓男子2017年7月27日下午2時許開小貨車,行經桃園市大園區和平西路段時,直接撞擊突然由路邊衝出來橫越馬路的4歲賴姓女童,女童倒地後送醫不治,江男被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桃園地院審理後獲判無罪,家屬再提民事求償約583萬元。

江男供稱,「當時有看到女童在騎樓,並在那時候有減速,但忽然間她又直接衝過來,就來不及煞車」,江南表示按照當時的情形,因為是突然發生,才會措手不及。

桃園地院勘查案發現場監視器發現,從女童欲穿越車道,到她遭小貨車撞擊時,時間間隔只有1.5 秒,地院認為「猶不過轉眼瞬,駕駛人突遇乍臨此一車前狀況,實難認在時間暨空間等各層面,客觀上有充分餘裕可注意及此,並適採諸如及時煞停或閃避等各項必要可行之防範措施,以避免本件車禍之發生」,地院表示,因此自無從認為江男就車禍之發生實具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能注意」卻未注意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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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民事庭認為,江男既無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言,自不得認其就該起車禍事故應負過失責任。從而,女童家屬要求江男之過失行為不法侵害權利,請求江男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未合,不能准許。(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