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檢舉魔人在下交流道1公里內進行檢舉拍照,並停在單向2線道的外線道,代表原有2線道的道路因檢舉車子停於外線道,使後車需趕緊切入僅剩1線道的內線道致使超速被檢舉。因找不到相關規定,所以想請問,檢舉人在蒐證的停車處是合法的嗎?若以此進行申訴不知有多大的機率撤案呢?
律師張博鍾答:
依照過去遭檢舉達人檢舉行車或用路違規,而去請求撤銷罰單的案例,法官認定得以撤銷的成功案例,大致有三種:
一、「因檢舉民眾有不法跟追原告情事,致此一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程序構成違法,本諸法治國之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因檢舉民眾具有行政助手之身分,舉發機關及裁罰機關應承擔此一違法行為之行政責任,不得以違法之民眾檢舉程序,作為舉發及裁罰原告之依據。」也就是說,若檢舉民眾本身違法,則該檢舉程序不得作為舉發及裁罰之依據。
二、「對於檢舉民眾之不法跟追行為,其為閃避檢舉民眾車輛,基於正當防衛,以致有變換車道時未使用方向燈之情,亦不得予以處罰。」、「為避免自己或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具故意無視或違反交通法規之惡意,應有《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尚難歸責於駕駛人即原告。」亦即,若駕駛人是在符合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情況下,為閃避車輛或路人,避免造成事故,不得予以處罰。
三、「雖認定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亦具備責任能力,但仍容許有某種『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無期待可能性即屬之,縱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未明文,亦當容許此種『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換句話說,如果依當時的情況分析,難以期待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定,則應予阻卻責任,不罰。
綜上所述,若是客觀上任何人都可以判斷,違規的原因是出於檢舉人的不當行為所造成,或是出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狀況下,甚至是在無法期待駕駛人不違規的情形下,法院均有撤銷該罰單之可能。
不過從本件來看,僅能從投訴者文字敘述中略知概況,真實情況還需要有現場影片或照片為證。
然而即使對方違規停車,與投訴者是否因此超速違規,之間有因果關係仍需要有相當證據推定。目前看起來,若檢舉人所在停車位置也違規,是可以對檢舉人提出檢舉的。(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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