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籍染疫機師趴趴走。示意圖
作者:林智群律師
開玩笑歸開玩笑,
從765、771這個案子,
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公權力可以做到什麼程度,
當然在防疫這個重要目的下,
任何行為,大家都覺得是剛好而已,
可是法律人讓人討厭的地方,
就是我們會去問一個問題,
這個動作有沒有法律依據?哪個法律?
比如:對機師(765)的手機訊號進行追蹤,
一般是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但那個法律是針對刑事犯罪,
需要檢察官或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由司法官進行審查,
但這個案子我看是什麼程序都沒有,
指揮中心要求,行政院長力挺,就做了,
而新冠肺炎特別條例雖然有第7條,
但那個條文有辦法
讓指揮官有「凌駕於司法權」的這麼大的權力嗎?
好像沒辦法這樣解釋,
所以呢!
在肯定指揮中心工作之餘,
檢討相關法律規定的授權到哪裡,也是有必要的!
※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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