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阿伯騎單車自摔喪命 機車騎士救他卻被判刑!怒批法官「狗咬呂洞賓」

出版時間 2020/12/22
羅男被控無照騎機車超速又違規超車,酒後騎腳踏車的鄭男受驚摔車身亡。示意圖
羅男被控無照騎機車超速又違規超車,酒後騎腳踏車的鄭男受驚摔車身亡。示意圖

台南羅姓男子被控2015年無照騎機車,不僅超速還違規從右側超越酒後騎腳踏車的鄭姓男子,導致鄭男受驚嚇而摔車身亡,涉嫌過失致死,一審認為證據不足判無罪,二審台南高分院卻以羅男「若非肇事,何必折返現場救護」為由,逆轉改判羅6月徒刑,羅男上訴痛批二審法官「狗咬呂洞賓、救人被當壞人」,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觀點毫無論理邏輯基礎且違反國民感情,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日前已判羅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1月7日晚間6時許,羅男無照騎機車搭載曾姓女友,在限速50公里的台南市新化區大智路,以將近65公里時速從道路邊線右側超越同向騎腳踏車的鄭男,1秒後鄭男摔車倒地,頭部重創,羅男掉頭折返現場,由擔任護理師的曾女協助急救,但鄭男送醫仍因顱內出血、腦積水與顱骨缺損變成植物人,同年3月26日死於敗血症。

鄭男就醫時抽血檢驗,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5毫克。警方蒐證時沒找到2車擦碰痕跡,警政署放大現場街道監視畫面強化影像,也無法確認羅的車撞擊鄭的車,但檢方引用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認為羅男從右側超車時貼太近,以致驚嚇鄭男而肇事,起訴羅涉犯過失致死罪嫌。

從事水電工的羅男喊冤否認沒保持安全間隔,他說當時後方有1輛公車,加上鄭男的腳踏車幾乎佔用車道中央,他若強行從左側超越,可能會撞倒鄭男或跟對向來車碰撞,所以從相對比較寬的右邊超車,他也沒按喇叭,不排除鄭男是被對向來車的燈光驚嚇。

當時坐在羅男機車後座的曾女出庭證稱,羅男機車超越鄭男沒多久,她聽見後方傳來東西倒下的「碰」一聲,轉頭發現剛剛超過的阿伯倒地,就拍肩要羅男折返查看,當時機車車身或羅男與她的身體、衣物都沒勾到或接觸鄭男人車。至於2車交會時的間距,羅說大約「我的手臂一支半」,曾女說大約5、60公分。

一審指檢方送請榮譽法醫石台平鑑定,認為2車沒碰撞,因為羅超車後「完全無感的繼續前行」,鄭摔車在原先行進路線上,沒偏左或偏右,2車也沒有「油漆交換的證據」(指擦碰後的車漆相互轉移)。

此外,一審指鄭男摔車刮地痕起點在路面邊線左邊60公分,監視畫面顯示羅男超車時在邊線右側,雖測不出距離,但路面邊線本身寬15公分,2車當時相距至少75公分,有適當間隔,行車事故鑑定對羅男過失的認定已不足採信,加上檢方無法舉證鄭男如何「受驚嚇」,因此判羅無罪。

檢方上訴後,二審台南高分院改用國立澎湖科大鑑定意見,認定羅男超車時「機車左側或共乘機車之人左側,觸及鄭男右側,且近距離超車噪音驚嚇鄭男」,二審更指事發時為夜間,「若非肇事之人,實可報案或通知救護車救護,豈有在現場無肇事之人或路人停留之際,折返救護,徒遭人指為肇事之人之風險」。

二審據此改判羅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本案罪名原屬二審判決就確定,但因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羅男依法取得例外上訴最高院的機會。

羅男氣炸上訴,痛批二審見解是「狗咬呂洞賓、救人被當壞人」,有如鼓勵大家見死不救,獨善其身、莫管他人瓦上霜,他和女友明明見義勇為、救人一命,卻遭二審詭異的道德標準污衊為若非肇事者、何必回頭,萬一他當時真的直接離開,會不會被法官說成「若非肇事者,何必慌忙逃逸?」

最高院審理認為,就算真的要認定羅男有罪,二審前述的見解也毫無論理邏輯基礎,更違反國民感情,已經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難使國民對司法產生信賴」,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更一審審理後,維持一審見解,本月10日已判羅男無罪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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