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溪湖鎮石鵝湖畔土地公廟一帶的頂庄段農地,於百年前日據時代為避稅之故,許多農民都將土地登記在下該廟「福德爺」名下,並約定土地由後代子孫永久耕作,之後並曾簽訂耕作協議書,然兩年多前廟方訂立新約,提到若要使用農地,耕作方需無條件歸還土地。
當地一名青農發現廟方新約與百年約定有出入,拒簽新約,結果遭廟方向法院提起歸還土地之訴。全案彰化地院11月間審結,認定農民與「福德爺」的百年契約迄今仍有效,判決廟方敗訴。
溪湖鎮石鵝湖周邊約有逾3甲的土地,大都種植水稻及果樹,如同台灣早年農村,這一大片農地有一間迄今已數百年的土地公廟(現名為肇霖宮福德寺)。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向該地土地所有權課徵田賦稅,當地農民耕作所得僅足堪溫飽,怎堪再繳田賦?
就像當年台灣有許多人都捐土地給廟一樣,當時有地方士紳提議,可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給土地公,即可避稅。石鵝湖畔的農民當年同意將土地登記給該土地公廟的「福德爺」,廟方同時也以「福德爺」之名,與農民簽立耕作協議書,將土地永久給農民及後代子孫託耕,但這份人神契約百年卻變了調。
曾獲百大青農的石鵝湖畔果農陳正杰說,他的祖先百年前就在此地種稻維生,十幾年前他的父親才改種植金蜜芒果,約兩年多前,他得知土地廟要和農民換約,他仔細查看新約內容,發現廟方增加「甲方(土地所有權人)要使用農地,需提早6個月告知,乙方(承租人)應無條件歸還」等規定。
陳正杰說,除百年約定外,因每逢遭遇天災要申請農損補助時,都要提出土地委託經營耕作租約,因此在2004年7月間,與「福德爺」簽立永久耕作協議書,以捐獻「香油錢」當成租金,支付廟務開銷,而廟方新約等於是隨時可將土地收回,不讓農民耕作,這與「永久託耕」的百年約定及協議不同,因此拒簽新約。
肇霖宮福德寺主委陳木仕指出,該廟土地紛爭已多年,石鵝湖畔約3甲多由農民承租耕種土地因土地所有權登記人為「福德爺」,多年前就被主管機關糾正,後來因肇霖宮與福德寺管理人改為同一人,才請土地承租者重新簽約,並不是廟方要向農民強索土地,且訂立新約後,當地不少承租戶都已簽約,只有承租約5分地的陳家不願意,才會提告,一審敗訴後,將開會研議是否上訴。
彰化地院發言人庭長紀佳良指出,被告陳正杰等所耕種的5分地,與另21筆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福德爺、公號福德爺、公號業主福德爺)都是同一權利主體,這些土地1986年時登記「福德爺」為所有權人,管理人為楊金理,他過世後由其曾孫楊萬護代理,因此楊萬護所簽訂之契約有效。
另外,被告陳家耕作的土地每遇天災農損,要向溪湖鎮公所申請補助時,均須提出耕作土地的所有權狀影本及耕作證明書,由於每次都要提出「土地委託經營耕作租約證明書」,為省去麻煩,而於2004年7月6日與福德爺簽立「耕作協議書」,並備註永久託耕,以為替代,佐證被告有實際從事耕作,與廟方之間有不定期耕地租賃關係,被告並無強佔土地,因此駁回返還土地之訴。(孫英哲/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