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他被控槍殺男友 「睡醒看到他開槍自轟」更三審改判無罪

出版時間 2020/12/16

新北男子陳萬庭被控2016年涉用毒品迷昏自己的同志情人劉男,再開槍爆頭擊斃對方並以對方的手握槍過水,假裝劉因愛自戕身亡,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他15年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要求查明劉男是否自殺,更一審與更二審仍認定陳男殺人,僅各改判為14年徒刑,陳男仍堅稱劉男趁他吸毒睡著、自行舉槍尋短,最高院第3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今判決,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而被收押至今的陳男,也被法官裁定30萬元交保,家人下午籌錢為他辦妥交保手續後,陳男在下午3點多獲釋。

射殺同志情人的陳萬庭。資料照片

高院更三審改判理由指出,依卷證資料無法排除劉男主動吸毒,且劉男生前確有喝毒品奶茶包、抽K菸的習慣,劉男於案發前最後通話內容顯示,背景音清楚聽到陳男睡覺打呼聲,劉男邊講電話,語意也逐漸模糊、語無倫次,有可能講電話時已吸毒且藥效發作。

此外,劉男遺體沒有遭受綑綁、毆打痕跡,難以認定陳男以違反劉男意願方式讓劉男吸毒陷入昏迷,高院更三審採信陳男堅稱劉男趁他熟睡時自行吸毒的說法,更質疑檢方指稱劉男因大量混用多重毒品而昏迷無法舉槍自盡的看法,並認為劉男開槍自轟時,體內毒品可能仍處於吸收、分布期,因而尚有意識擊發。

至於劉男生前是右撇子,能否以右手朝自己左太陽穴開槍,或改用非慣用的左手自戕的疑問,更三審指鑑定人也認為吸毒後可能會有異常行為與妄想、幻覺,不排除劉男當時用左手開槍,何況劉男在案發前幾天,因感情困擾而持刀割傷自己左腕與頸部就醫,確有自殺念頭。

更三審指出,陳男宣稱驚醒發現劉男因中彈而頭殼與嘴巴不斷冒血,趕緊扶起劉男靠牆、用毛巾裹頭急救並為他蓋被保暖,接著通知摩鐵櫃台人員叫救護車與報警,與現場移動的跡證吻合,且既有救護舉動,則陳男有無槍殺劉男,確有可疑,至於陳男離開現場,是被摩鐵人員主動要求,並非倉促逃離。

更三審認為本案上述疑點,檢方舉證無法充分解釋,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證據法則,今改判陳男無罪,並准許交保30萬元撤銷羈押,但交保後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在押的陳男今到庭聆判後,神情如釋重負,還押時對到場旁聽的母親說:「終於無罪了!」並交代母親:「明天再帶錢來交保就好!」還押途中被詢問心情感想,陳男頻說:「謝謝!謝謝!」

陳男父母在新北瑞芳養蜂務農,今聽判後受訪強調兒子絕沒殺人,兒子還救過劉男,在劉男先前自殘時將劉男送醫,陳母說,事發至今快5年,她每周都從瑞芳搭火車到土城的台北看守所探望兒子,今天判無罪很高興,可是今天沒帶錢,明天就會拿錢辦交保帶兒子回家。

陳男本案另因吸毒被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以及非法持有槍彈被判刑3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均已先定讞並執行完畢。至於殺人罪久懸未決,主因就在於劉男混用多重毒品陷入迷幻進而重度昏迷前,有無可能為情所苦,以平日非慣用的左手持槍自轟左太陽穴。

本案源於經營採礦公司的陳男(35歲,在押)和員工劉男譜出同志戀情,並於2014年在新北市新莊區同居,劉男當時另有交往多年的梁姓女友,禁不起梁女力勸,劉打算與陳分手,預定2016年3月搬回女友身邊。

陳男不高興,2016年2月28日凌晨2時許,找劉男投宿新北市1家摩鐵吸毒,一直待到當晚11時許,陳男涉趁劉男大量混用多種毒品、逐漸陷入深度昏迷之際,以預藏改造手槍近距離朝坐靠牆壁的劉男左側太陽穴開1槍,子彈貫穿劉的腦部從頭部右側射出。

警方在發生命案的摩鐵房門拉起封鎖線,鑑識人員進行採證。資料照片

陳男用浴巾包裹劉男頭部狀似止血,打電話通知摩鐵櫃台人員叫救護車,宣稱劉男是他的弟弟、不知何故舉槍自盡,接著趁亂將剩下的毒品與吸食器裝箱,交代不知情的摩鐵人員丟到屋外草叢,自己把4顆子彈藏在摩鐵貴賓室沙發下,然後落跑到另1家摩鐵清洗更衣。

劉男送醫急救,隔天(29日)凌晨1時許傷重不治,警方循線在1個多小時後找到躲在摩鐵4樓備品室的陳男,搜出他準備丟棄的血衣,再折返案發摩鐵起出39包總重約1公斤的毒奶茶包與4顆子彈,從留在劉男腳旁的兇槍槍身驗出陳、劉2人的DNA。

陳萬庭因槍殺同志情人遭收押至今。資料照片

陳男到案被關押至今,他辯稱槍彈與毒品都是劉男帶來,2人一起吸毒後他睡著,深夜被劉的喘息聲驚醒,赫見劉開槍自戕倒在牆邊、頭部冒血,但他沒聽見槍聲,因怕走火而急忙清槍退出槍膛內子彈,才在槍身留下自己DNA。

陳男否認與劉男是同志情侶,自稱結過婚、育有1個女兒,劉男曾和他一起出國買春,本案是劉男懷疑梁姓女友和張姓男子有曖昧而想不開所致,劉男先前曾割腕等自殘。陳男更宣稱遭檢警疲勞訊問、誘導訊問。

法官勘驗檢警偵訊光碟,確認沒對陳男非法取供,並查出劉男於事發當晚9時57分跟朋友講完最後1通電話,驗屍報告顯示劉男體內有3種毒品殘留量達致死濃度的2倍多到108倍,應在吸毒後1到2小時就重度昏迷,正好與當晚11時許陳男求救的時間吻合。

法官認為,劉男若真想自殺,舉槍自轟頭部最快最有效,不必費事吸毒讓自己可能昏迷休克反而拿不動槍,且劉生前是右撇子,之前自殘傷勢也在右後頸、左腕等處,但本案槍傷入口卻在左太陽穴,啟人疑竇,且當時屋內僅有陳、劉2人,陳男沒陪中彈垂危的劉男就醫,卻急著藏放毒品、子彈還逃離現場,不符常理。

一審到更二審雖對陳男是否逼劉男吸毒導致昏迷的看法不同,但一致認定陳男不甘與劉男的同性感情生變,趁劉吸毒過量失去意識之際開槍爆頭殺害,手段兇殘、毫無悔意,造成劉男家屬難以撫平的哀痛,依殺人罪各判陳男15年、14年徒刑。

陳男堅稱劉男趁他吸毒睡著、自行舉槍尋短,在更二審宣判後,他強調:「我是冤枉的!我會上訴!」

最高院第3度發回更審理由指出,法醫證稱有些吸毒嚴重中毒者還有能力做一些很奇怪的事,包括自己跳樓,則應查明劉男大量吸毒陷入迷幻狀態後,是否完全沒有舉槍自盡能力,不能僅憑劉男生前慣用右手就認定無法以左手開槍,加上陳男用浴巾裹頭為劉男止血並請櫃檯人員報案叫救護車,是否代表沒有殺人犯意與行為。(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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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0:21

更新時間 19:36 (新增改判理由與陳男父母受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