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藉口幫找工作 誘同事女友到家性侵

出版時間 2020/12/16
王姓男子以找工作為由誘女到家性侵,桃園地院判刑5年6月。資料照片
王姓男子以找工作為由誘女到家性侵,桃園地院判刑5年6月。資料照片

桃園一名王姓男子,2018年間以找工作為由將同事的女友帶到租屋處,趁其在電腦桌前上網搜尋時毛手毛腳,再強脫衣褲壓倒在床性侵,事後淫念未消再度霸王硬上弓;雖然王男堅稱雙方是你情我願,且對方曾收下10萬元和解金,惟因王妻事後不追究2人的通姦罪行,反而主動拿錢和解,以及被害人指證歷歷等情,桃園地院今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王男5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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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因與被害人的男友係同事關係而熟識,2018年7月6日下午3時許以LINE傳文訊息給被害人藉口要幫被害人找工作相約見面,被害人赴約後,王男改稱上網找比較快,提議前往其租屋處使用電腦搜尋,被害人應允後由王男開車載其至租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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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傍晚5時許,被害人在使用電腦上網搜尋之際,王男突然撫摸、親吻被害人,並將被害人推倒在床上,強行脫去衣褲性侵得逞;事後王男仍淫意未消,當晚7 時許再度霸王硬上弓。

王男辯稱,當天是因她要找工作,所以到他的租屋處,邊聊天、邊找工作,之後他主動靠過去跟她接吻,她也沒有拒絕;到床上後,她有帶著挑逗的意味說不要,他停下來問「可不可以」?她有點頭,才繼續跟她發生關係;之後他還煮麵給她吃,邊吃東西、看電視、聊天,直到晚上7時左右,雙方再度發生性關係,最後也開車送她回家,雙方是你情我願的。

王男的辯護人也稱,被害人在第一次遭受性侵後未立即報警或離開現場,反而逗留在王男家中吃麵,案發後雙方見面談和解,原稱8萬元和解,又提高到10萬元,且被害的男友亦當場清點和解金等過程與常理不符。

惟被害人指稱,當時因害怕也不諳法律,才糊裡糊塗簽下和解書,並指稱當時受辱時因王男力氣很大,心中畏懼才不敢反抗,且曾要求他立即開車送他回家,但王不理,吃完麵後又被他性侵。

由於被害人在檢警偵查期間以及法院審理期間供詞一致,且被害人在第一次受辱後即以簡訊向男友求援,法官認為被害人當無杜撰情節誣陷之可能;反觀若如王男供稱雙方是你情我願,雙方已有通姦之嫌,為何王和妻子在案發後積極與被害人談和解,王妻不僅未要求被害人道歉或給付分毫賠償,卻在第一時間自行提出要給付3,000 元賠償。

桃園地院今天審結,以王男犯強制性交罪2次,各處有期徒刑4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全案可上訴。(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