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贓車開槍誤殺副駕少年 家屬求償千萬法官判免賠

出版時間 2020/12/16
警員劉政國開槍誤擊16歲少年喪命,日前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
警員劉政國開槍誤擊16歲少年喪命,日前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

桃園警員劉政國2016年與同事巡邏發現1輛贓車,但開車的田姓少年踩油門跑給警察追,飆逃40分鐘後靠邊停車卻又往前滑動,劉男認為他還想逃,從贓車右後方開槍欲嚇阻,不料誤擊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後腦,送醫後5日死亡。最高法院日前依過失致死罪判劉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民事部分,徐父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向劉男索賠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高院今判徐父全部敗訴,可上訴。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劉男本案是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用槍規定,過失造成徐姓少年死亡,而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定讞,但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時,應由「各該及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在本案就是桃園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由於本案徐父是針對刑案判決提起附帶民事求償、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向劉男索賠,高院認為這件附民求償案應優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不能逕自向劉男個人求償,據此駁回徐父的請求,徐父還可上訴到最高法院。徐母另案訴請國賠,一審今年7月判桃園市府、桃園市警局賠償共148萬餘元,已確定。

刑案審理時,劉政國(32歲)辯稱田姓少年開車逃離時擦撞警車,追逐過程中又衝撞來支援的警車,他擔心同僚與路人安全,加上對方假裝停車受檢又踩油門,他懷疑車內有槍枝或重大逃犯,所以開槍制止,是依法執勤、符合用槍時機與必要性,且他瞄準輪胎射擊,不知會造成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中彈身亡。

警員劉政國朝贓車(圖)開槍,誤擊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致死。資料照片

一審認為田姓少年雖駕贓車一路高速行駛,多次逆向、闖紅燈或任意變換車道,但除了起步時擦撞警車,之後沒再衝撞警車或攻擊警員,可見劉男開槍雖符合用槍時機,卻無急迫性,僅憑個人判斷不會誤擊車內人員就開槍、逾越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刑案上訴高院二審後,徐父出庭指劉男近距離開槍、槍口朝上而不是朝車胎,應改以殺人罪論處,並批劉男4年來從沒為過失道歉,出庭認罪只是為了輕判,請求從重改判。

劉男則當庭說:「對家屬感到抱歉!」高院仍認定劉男有過失,由於業務過失致死罪於2019年廢除,高院二審今年8月改依過失致死罪論處,仍判劉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徐姓少年家屬除了向劉男求償,另訴請國賠,一審今年7月判桃園市府、桃園市警局須賠償共148萬餘元。( 丁牧群、黃哲民/台北報導 )

【更多精彩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