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蔡姓男子有多次妨害性自主前科,日前在澎湖馬公撲倒、毆打未成年女學生,企圖拉到偏僻處性侵,最後被巡邏員警撞見逮捕。檢警訊後聲押獲准。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只花14天就迅速依強制性交未遂起訴,痛批他死性不改,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蔡男企圖性侵未成年女學生。示意圖
承辦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於本(11)月11日晚間,蔡男酒後前往馬公市公車總站候車,盯上一名不認識的未成年女學生,緊跟女學生上車並比鄰而坐。直到女學生下車走到無人處,他撲倒女學生,企圖拖往偏僻處性侵。見女學生反抗,他還惱羞成怒,甩女學生巴掌。
還好澎湖縣白沙警分局督勤幹部二組組長楊晉慶、巡官吳聖仁2人,恰好巡經該處發現,當場逮捕蔡男。警方隔天將他移送澎湖地檢署,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他犯嫌重大,且有再犯之虞,向法院聲押獲准。
白沙分局督勤幹部二組組長楊晉慶(右三)、巡官吳聖仁(左三)巡經該處及時遏止並逮捕性侵未遂犯嫌,受到表揚。左二為澎警局長劉鴻烈、右一為白沙分局長丘立誠。澎湖縣警局提供
短短14天,檢察官就在今天起訴蔡男。痛批他有多次妨害性自主前科,雖然這次犯行被警方及時制止,但已嚴重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致被害人身心受創至鉅,所造成之傷害難以平復及彌補, 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根據《刑法》第 221 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於他不斷再犯,外界希望以電子腳鐐監控。不過澎湖地檢署指出,只有假釋中或緩刑中交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犯罪受保護管束人,經檢察官評估後得配戴電子腳鐐進行科技監控。而蔡男前案已執行期滿,所以不符合配戴電子腳鐐條件。(許逸民/澎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