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集團總裁蔡衍明參與秋鬥遊行。資料照片
作者:林智群
最近中天的事情讓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突然熱門起來,
一堆人侃侃而談,
(這年頭只要知道幾個法律名詞就是人權鬥士了)
甚至還有網友拿林子儀老師的書要我去念,
林老師那本書確實是言論自由的經典著作,
20幾年前我已經看過,
我不記得林老師說過「假新聞、造神」是言論自由保障範圍耶!
憲法上權利是要保障,
但並不是絕對不能限制,
不然憲法第23條就不會規定
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在一定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了。
比如:
(1)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生存權,
可是刑法還是有死刑,鄭捷也是被槍斃,
(2)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
可是法院有權力核發監聽票,監聽人民秘密通訊,
(3)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
但刑法有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
不保障謠言或惡意中傷。
言論自由都可以限制了,
基於言論自由發展出來的新聞自由
(還不是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利)
怎麼可能沒有一定限制?
以為憲法基本權利「絕對」不能限制,
這是對法律的不了解。
※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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