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羅淑蕾在2018年九合一選舉時,幫國民黨新竹縣長候選人楊文科站台,由於她演講時公開抨擊對手候選人徐欣瑩「4年在立法院推出零法案」、「是評鑑最後一名的立委」,言論形同抹黑徐欣瑩沒做事,徐欣瑩憤而怒告羅淑蕾違反《選罷法》。新竹地院今審理終結,依《選罷法》104條「傳播不實罪」判羅淑蕾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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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18年11月4日晚間,羅淑蕾在峨嵋鄉替楊文科站台時,以演講方式對民眾稱: 「徐欣瑩我請問妳,我講話負責任大家都知道我不會講假話,請問妳4年來,妳在立法院做了什麼法案,零,零」,造成新竹縣選區選民對徐欣瑩能力、品德操守及政治形象產生質疑。羅淑蕾還指出,徐欣瑩擔任第8屆立委期間,是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評鑑的最後一名。
法官審理時,羅淑蕾否認有誹謗或違反《選罷法》,稱徐欣瑩當時要選新竹縣縣長本即是可受公評,她當時以自身舉例,提了法案將米酒降價、取消長途電話費、將車上機ETC改成ETAG等,均是自行提出的「利國利民」法案,並非說徐欣瑩在立院1個法案都沒提出。
羅淑蕾指出,現在資訊發達,選民也會去查詢她說的是否正確,一場選舉並不會因某人的批評就影響整個選舉結果,她並非惡意攻擊徐欣瑩,僅是對徐欣瑩參選縣長以其立法院的表現作評論。且她言論是以自身例子與徐欣瑩相較之下對方有提什麼「利國利民」的法案,當時是評論講的太快,但前後文是有連貫的,不應斷章取義,所謂的「做」法案是要自己研究,做出讓人民銘記在心的法案,並非只是單純的提出法案。
法官認為,選舉機制為實現民主政治重要的舉才方式,應在公平、公正、公開合法前提下進行,羅淑蕾為圖使徐欣瑩在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18屆新竹縣縣長」選舉中不當選,傳播不實事項,逾越可受公評的範圍,已違民主法治國家公平選舉的制度,不但嚴重影響徐欣瑩聲譽,且造成惡質選舉文化,不利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且羅淑蕾為公眾人物,於公開造勢場合以演講方式傳播不實言論影響重大。
此外,羅淑蕾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耗費司法資源,看不出有悔意,至今也未與徐欣瑩和解,考量羅淑蕾無前科,也並非為個人利益圖謀個人政治仕途才犯行挨告,且多次獲得優秀立委評鑑,審酌依《選罷法》第104條「傳播不實罪」判羅淑蕾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9萬元,褫奪公權1年。(突發中心黃羿馨/新竹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