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書寄存派出所當日即生送達效力 大法官宣告合憲

出版時間 2020/11/20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今宣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97號解釋意旨。黃哲民攝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今宣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97號解釋意旨。黃哲民攝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文書的寄存送達,並沒明定寄存幾天後產生送達效力,有3位地院法官及1位案件當事人認為此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做成釋字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此一規定屬於立法形成自由、應予尊重,宣告不違憲,但大法官認為,相關機關可參酌《民事訴訟法》類似規定,修法另為設計寄存送達生效日或救濟期間的起算。

本件釋憲聲請人包括3位來自桃園地院與士林地院的行政訴訟庭法官,以及1位不服國稅局復查營業稅結果、提起訴願卻被指逾期而不受理的曾姓男子,4人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的寄存送達,沒明定自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始生送達效力,使當事人無從計算救濟期間,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虞。

寄存送達是一般送達(本人簽收)、補充送達(旁人代收)或留置送達(本人出面但拒收)都無法完成文書送達時的輔助、替代手段,一般會寄存在轄區派出所,目的均為保障應受送達文書的人民受合法通知的權利。《民訴》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對於寄存送達的規定,與《行政程序法》大同小異,但前3法明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行政程序法》則無。

大法官審查認為,《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行政行為有許多態樣,具有全面性、多元性的特徵,人民應受送達的行政文書所涉情形極為複雜,不能一概而論,相關機關對行政文書送達的程序規範應如何制定,自有其提高行政效能專業需求的考量。

大法官認為,《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送達的程序,沒額外明定自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始生送達效力,代表行政文書從寄存日起就產生送達效力,這屬於立法形成的範疇、應予尊重,且同條規定行政文書寄存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郵政機關,應保存3個月,已兼顧文書安全、秘密與人民受領的需求。

大法官認為,行政文書產生送達效力,並不是以當事人收到文書為限,只要能讓當事人得知有應受文書的存在也算數,因此今以釋字797號解釋宣告《行政程序法》現行寄存送達規定,沒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但大法官在解釋理由裡指出,相關機關可參酌《民訴》等法律規定,修法另為設計寄存送達生效日或救濟期間的起算。(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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