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所知名私立中學的附設幼兒園,2016年發生1名6歲男童疑遭同學絆倒骨折意外,男童家長提告要求闖禍同學及家長,與園方連帶賠償共117萬餘元,一審認定園方3位老師有過失,判決應與學校連帶賠償18萬餘元,上訴後,高院二審認定3位老師已盡注意義務,也無法證明男童確實遭同學絆倒,今逆轉改判全部免賠確定。
判決指出,2016年6月24日上午,游姓、戴姓2位老師帶領幼兒園大班學童在校內的水泥地廣場自由活動,當時年僅6歲的男童,奔跑時突然跌倒受傷,送醫發現左側遠端肱骨(左上臂)骨折。
男童家長提告主張,事發現場沒有安全設施,且預定翻修,2位老師貿然讓學童自由活動,放任學童恣意奔跑或搶玩搖搖馬等遊樂設施,有明顯過失,男童家長並指兒子是遭1名同學絆倒,要求幼兒園蘇姓園長、校方、2位老師與闖禍同學及家長連帶賠償共117萬餘元。
一審認為無法證明男童遭同學絆倒受傷,但認定2位老師有過失,判決應與蘇姓園長及校方連帶賠償男童18萬餘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二審認同一審判決被指闖禍同學免賠的見解,但認為2位老師當時已盡照護學童的注意義務,包括自由活動前,告誡學童不能奔跑、推擠,而且玩遊樂設施要排隊。
高院認為事發廣場平時就是幼兒園舉行升旗典禮、大型活動或體育課程的場所,並非陌生環境,在廣場裡玩耍也不算有潛在、直接危險性的活動,且6歲大班學童即將進入小學就讀,對於不遵守遊戲規則與注意事項可能產生的危險,應已具備認知及理解能力,本案男童若聽老師的話,「當可避免跌倒事故的發生」。
高院指出,2位老師在學童自由活動時,分站2側注意27位學童嬉戲狀況,客觀上不可能貼身照護每1位學童,但本案男童跌傷時,老師就立刻上前處置,沒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對本案意外沒任何過失,據此逆轉改判2位老師與園長、校方不必賠償,全案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