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本票卻遭強制執行,除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也須釐清本票真偽。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收到本票強制執行,但確實沒簽本票,並已提起債權不存在訴訟,請問可以再告對方詐欺嗎?
律師嚴奇均答:
本票是發票人用自己的名義,簽發一定的金額,在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簽發的金額,給票上寫的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
最常見的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債務人沒錢,被要求簽立本票,或是如買房、租車、找工作、借錢時,都可能被要求簽本票做為擔保,甚至還有一種情形是在沒有任何金錢往來情形下遭逼迫簽下本票。
有效的本票,必須寫下一定的金額、發票人的簽名、簽名也可以用蓋章替代,簽具發票的年月日,如果發票人沒有簽本名,持票人就要證明他所拿的本票是何人所簽。
讀者在收到本票強制執行時,發現自己並未填具該本票,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遭到偽造、變造,是正確的做法,法院會就持票人持有這張本票的原由,及本票上的簽名、開具的時間等,確認本票真偽。
因本票是有價證券,依《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行使變造、偽造有價證券,所涉為上述刑責,並非詐欺罪,提告後由檢察官釐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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