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因詐欺案被收押在中國4年,人在台灣的台籍妻子黃女以丈夫離家多年、未聞問兒女猶如偽單親等理由,向台中地院提出請求離婚訴訟並索討扶養費。經法官審理,一、二審法官均認為,陳男因案羈押在中國,不到庭有正當理由,但離婚案為家事案件,依法須進行言詞辯論,為保障陳男訴訟權,應停止訴訟程序,判黃女敗訴。若要再提抗告,需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才能提出。
這名黃姓女子提出離婚指出,她與夫婿陳男於2000年結婚,育有1子1女,多年前夫妻兩人因家庭費用分攤等細故爭執,陳男還常常躲在頂樓偷講電話,不給她聽,她懷疑老公和其他女子交往,且老公很少回家,從未交代行蹤,甚至換了工作她也不知情,兩個孩子完全由她撫育,猶如單親家庭一樣。
黃女還稱,之後陳男離家未歸行況日益嚴重,甚至從2016年起,時常往返泰國、埃及、柬埔寨及中國等地,鮮少在家,對家人及子女們未曾過問,她曾經聘請過徵信社查他行蹤,發現他與不知名女子交往甚密,其隨身碟檔案內還有多張與陌生女子合照,及陌生女子煽情、裸露私密部位等不雅照片。黃女認為,兩造婚姻實已生重大而不能回復的破綻,依法請求離婚,另爭取2名子女扶養權,要求陳男給付扶養費。
台中地院法官調查發現,陳男早已因涉嫌詐欺罪,於2016年9月21日遭中國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單位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目前羈押在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法官還發現,陳男於2016年7月7日出境後,就沒有再入境,無法回到台灣出庭說明,顯然有理由。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離婚是《家事事件法》所定的家事訴訟事件,應進行言詞辯論,陳男因案被羈押在中國,依目前兩岸的特殊情勢,台灣法院並無管道可以提解受羈於中國大陸地區的人到庭應訊為保障陳男訴訟權,依法應停止訴訟程序,駁回黃女離婚請求。
黃女不服判決,要求言詞辯論可透過訴訟文書或陳男委請律師到庭說明,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指出陳男一直未委請律師出庭辯護,且這聽審權不能用訴訟文書送達替代,仍駁回黃女請求,判她敗訴。法官附帶指出,黃女僅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才能再提出抗告。(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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