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488元交通費!緩刑改判「免刑」失公務員資格 最高法院有意見發回更審

出版時間 2020/11/10
最高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行政室前課員蔡勝全被控2015年浮報交通費488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5月、褫奪公權1年但緩刑2年,二審考量蔡男自首又繳回犯罪所得、情節輕微,改判他「免刑」,使被停職的蔡男失去再任公務員資格,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考量這樣改判對蔡男反而更不利,將全案發回更審。

最高院發回更審主要理由為,二審改判「免刑」雖看似比一審的「緩刑」對被告有利,但《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反而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號解釋,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刑並諭知緩刑確定者,若緩刑期滿且沒被撤銷緩刑,就可再任公職。

最高院認為,蔡男如依一審判決,在緩刑期滿後仍有再任公職的機會,公務人員年資也得以再續,二審既然認定蔡男犯罪情節輕微,卻沒審酌改判「免刑」對蔡男不利的因素,也沒在判決裡詳述蔡男將因「免刑」定讞而被剝奪再任公務員資格,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處。

據悉,蔡男已累積約20年公務員年資,本案起因是他在2015年8月13日,臨時被指派護送轄內役男到台南入伍,事後申報交通費646元,被發現涉嫌浮報488元,他跟主管到廉政署自首並全額繳回差額,之後被停職,蔡自認因為沒有護送役男的經驗而申報出錯、不是故意冒領,屬於行政疏失,即使有罪也僅構成普通詐欺罪。

法官指公務員因公出差,依規定申報交通費等開銷,本應「覈實報支」,何況蔡男承辦自身業務也曾申報出差旅費,應知沒有實際支出就不該申報,蔡男利用執行護送役男職務之便浮報交通費,金額雖少,仍非單純詐欺,而是觸犯至少判刑7年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不過法官認定蔡男自首又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加上貪污金額低於5萬元,一審據此2次減刑後,輕判蔡男1年5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並緩刑2年,二審更以蔡男無前科、本案情節輕微,改判他有罪免刑,看似法內開恩,實則可能讓蔡男的公務員年資全泡湯,蔡上訴最高院獲得更審機會。(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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