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37歲黃男,前年在租來的全新豪華別墅燒炭自殺,房子一夕之間變凶宅,瞬間貶值369萬餘元,房東陳男氣得向建商、租賃管理公司和黃男兒子提告,要求連帶賠償30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建商與管理公司無須負責,但黃男兒子須在繼承父親遺產範圍內,給付陳男300萬元。律師表示,黃男只要把繼承的財產全部拿出來清償,清償300萬後的部分可留著,若財產少於300萬需則將遺產賠完,短少的部分就不用再幫父親清償。
屋主陳男指出,2017年6月在新竹縣用1600多萬買了1棟全新豪華別墅,後來與建商約定由租賃管理顧問公司出租及管理,並將別墅隔成套房出租。後來管理公司將其中1間套房以每月6500元租給黃男,沒想到黃卻在2018年12月16日被發現在房內自殺身亡,造成房價貶損369萬7千元,因此訴請建商、租賃公司及黃男的兒子連帶賠償300萬元。
黃男19歲的兒子指出,父親身故後,他僅繼承存款2萬1千元及1輛機車,但已為父親花了60萬喪葬費,還要處理車貸及信貸,無力負擔陳男的請求。黃男女兒則於相驗時說,在IG上發現父親有炭爐照片,有說到感情問題,故趕緊通知房東,敲門沒回應,開門後發現父親身體已發黑。
法官調查,黃男於承租房子期間,不僅有正當職業且繳租正常,從未因違反社區規約,而遭其他社區住戶投訴,因此租賃管理公司與建商都無須負責,不過房屋內有自殺行為而致死亡,將使房屋成為凶宅,一般人會因嫌惡而不願購買或承租。
法官請專家鑑價,截至今年6月,該屋正常交易價值為1636萬元,成為「凶宅」後,房價減損率達22.59% ,交易價值減損369萬7千元。而黃男自殺身亡與房地產價值跌落具因果關係,依《民法》規定,黃男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讓陳男的利益受到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死亡後即應由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法官因此判黃男的兒子應給付陳男3百萬元。
律師錢炳村表示,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因此黃男兒子若要繼承爸爸2萬1千的存款元及1輛機車,就要負責清償應賠償的300萬元。
不過再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黃男兒子將父親的2萬1千的存款元及1輛機車賠給屋主陳男後,就不用負責剩下的200多萬,但假設黃男兒子繼承父親1000萬遺產,就要賠給屋主300萬元。(突發中心黃羿馨/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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