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多次創下百萬業績的狄姓房仲,去年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後,被前東家控告他帶走1455筆客戶資料,求償150萬元,高雄地院除了判他要賠償20萬元,另高雄地檢署也認為狄男帶走的這些資料,是原東家必須付出545萬餘元的人力和時間成本才能匯總的營業秘密,依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狄男。
起訴指出,狄姓房仲被譽為超級業務,曾在任職3年多的知名房仲公司創下百萬業績,2018年5月他因妻子離癌,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獲准,沒想到隔月他的照片就出現在競爭對手的網站上,擺明已經投靠新東家。原公司進行電腦系統安檢時發現,狄男竟在留職停薪前一個月從公司電腦拷貝1455筆客戶資料後寄給自己,氣得對狄男提出刑、民事告訴。
狄男則辯稱,這些資料的備註都是「別再打、會客訴」、「堅持不簽委託」、「不賣要當養老金」等字眼,八成都是不給原公司服務的客戶,且這些資料在別的公司也能取得,不是營業秘密;至於在原公司簽署的保密協定他也沒仔細看,不知內容為何;更說他是留職停薪後才到新公司任職,也沒把這些資料帶過去,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檢察官認為,狄男帶走的檔案內容,除包含客戶買賣物件的基本資料,如各物件的座落位置、坪數、屋齡、單價、底價、客戶姓名、電話,其備註欄更載明公司業務人員與客戶聯繫、續約情形等涉及客戶喜好、特殊需求及相關背景等資訊內容;根據原公司在釋明事項表記載,其投資蒐集該系統內有效潛賣客戶名單的人力成本每筆為3750元,等於狄男帶走1455筆的成本價值為545萬6250元。
此外,狄男在原公司任職前也簽署保密協定,要求離職後不得使用客戶資料與營業秘密,且每季電腦都會強迫員工必須閱讀「公司系統及網路使用同意書」後,點選同意才能進入內部作業系統。
因此檢察官認為他在公司長達3年餘,卻辯稱自己不知道保密協定內容為何,不足採信,又在留職停薪期間到新東家任職,離職前又拷貝公司費心思蒐集的客戶資等,其行為已經違反《營業秘密法》。另民事部分,日前高雄地院也判決狄男須賠償原公司20萬元。(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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