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擄殺女大生驗屍證據賴不掉 變態男承認「先性侵後殺人」

出版時間 2020/10/31
梁育誌坦承性侵後殺害女大生。資料畫面
梁育誌坦承性侵後殺害女大生。資料畫面

橋頭地檢署偵辦台南女大生遭強擄勒殺案,昨天深夜聲押嫌犯梁育誌獲准。梁男原本聲稱以童軍繩勒住女大生脖子將她拖上車,上車後才發現她已無呼吸,否認性侵,但檢方依據相驗結果突破梁男心防,複訊最後他鬆口認了性侵後勒死被害人,事後還搜刮她身上財物與手機,因此被依強制性交殺人及強盜殺人兩罪聲押獲准。

據了解,梁男昨夜應訊情緒沒有太大起伏,晚間被聲押移往橋頭地院審理時,神情鎮定,承認檢方指控的相關罪名,法院裁准羈押後就被送往高雄看守所。

本案是因橋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周韋志日前接獲台南市警歸仁分局報告,指轄內女大生失蹤,疑似遭人強行擄走,警方調查後發現男子梁育誌涉有重嫌,週四(29日)晚間逕行拘提他到案清查,並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專案小組逮捕梁男後循線找到鍾女遺體。

昨天下午專案小組為求迅速保全證據,由檢方會同法醫立即進行解剖複驗,發現被害人頸部遭繩索緊勒,口鼻有被壓迫出血的痕跡,初步判定是遭勒窒息死亡,另法醫也發現部分被害人生前遭性侵的跡證,因此已採集相關檢體做進一步化驗與比對。

然而梁男落網時,避重就輕,聲稱失手勒死女大生、只有猥褻沒有性侵,但經法醫相驗解剖採集相關跡證後,梁男知道無法再狡辯,承認性侵後勒死被害人。

法界人士指出,若先殺人再侮辱屍體,觸犯的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第247條第1項的污辱屍體罪,最輕本刑分別是10年以上、6月以上;但若在被害人仍有一息尚存時先性侵後殺害,則是觸犯《刑法》第226條之1的強制性交故意殺被害人罪,光是這一條最輕本刑就是無期徒刑,何況梁男另涉嫌強盜殺人,同樣也是無期徒刑起跳的重罪。(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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