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分屍案「自首」免死惹議 最高院打臉高院發回更審

出版時間 2020/10/26
陳伯謙涉在北市華山藝文特區「野居草堂」殺人分屍,高院二審以他符合自首為由改判無期徒刑逃死,今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資料照片
陳伯謙涉在北市華山藝文特區「野居草堂」殺人分屍,高院二審以他符合自首為由改判無期徒刑逃死,今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資料照片

北市男子陳伯謙前年涉犯華山分屍案,一審依強制性交殺人等罪合併判他死刑,高院二審今年4月以陳男自首而尋回被害人遺體等理由改判無期徒刑,引發輿論譁然,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陳男說出實情前,曾多次提供不實訊息誤導偵辦方向,應再查明陳男是否符合自首條件,以及陳男性侵被害人與殺人行為的時間是否密切銜接等事項,今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高女父親今受訪表示,最高院將陳伯謙發回更審的理由,與他們的主張的意見很接近,包括警方當時已調查10幾天,就是有確切的根據,合理的懷疑,才會在4小時之內2次約談陳男,第2次陳男沒依通知去派出所,警方趕緊去野居草堂逮人。高父強調:「這種殺人惡魔,一定要判他死刑!」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理由指出,二審僅憑警員部分證詞,推認警方當時僅單純主觀臆測陳伯謙涉案,據此認定陳男自首,但沒整體觀察警方與高父協尋被害人高女過程、搜救犬到事發的「野居草堂」搜尋時的跡證、搜救人員就現場擺設物品與高女關連性的研判等調查結果,二審有證據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誤。

最高法院還指出,目前法律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交由法官視具體情況適法裁量,用意是讓真誠悔悟者有自新機會,而狡黠陰暴之徒無所遁飾,但陳男在警方與高女家屬探詢高女行蹤時,似多次提供不實訊息,或刻意打電話給高女留言,有企圖規避與誤導偵辦方向的情形。

陳男在本案偵審期間數度翻供,包括坦承殺人、毀屍等罪,否認性侵,辯稱在高女死後用手指辱屍,旋又改稱戴套辱屍直到射精,但高女是遭1名台灣男子「Eric」殺害,他被「Eric」威脅而幫忙分屍與棄屍,但陳男始終說不出「Eric」是誰,「Eric」也從沒到案。

最高院認為,二審認定陳男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但沒綜合各項事證、斟酌說明裁量理由,使其認定是否適法、難以斷定。此外,二審認定高女遇害時,處於酒醉昏睡狀態,但沒說明為何不是依乘機性交罪論處,有理由不備的違法。其次,鑑定證人指出高女遭性侵與遭殺害的時間有明顯差距,二審沒詳敘強制性交行為與殺人行為存有密切銜接性的理由。

最後,最高法院指出二審沒依審理時已修正施行的《刑事訴訟法》,讓告訴人、被害人或家屬參與訴訟,辯論時也沒讓高女家屬對陳男的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綜合上述各項理由,今將陳男本案所涉犯強制性交而殺人罪、遺棄屍體罪發回更審。

至於陳男花用高女包包內現金的竊盜罪,二審已將他判刑8月定讞,但陳男對此仍提起上訴,今被最高院以不符法定程序為由駁回。

陳伯謙(39歲,在押)被控2018年6月1日凌晨,在他於北市華山藝文特區草原搭建的「野居草堂」裡,性侵來訪卻酒醉的高女(30歲)再勒斃,藏屍草堂3天後分屍成13塊裝成7大袋,騎機車載往陽明山棄屍,陳另涉割下高女左乳與私處做成標本。

一審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等罪,合併判處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認定陳在警詢筆錄認罪的舉動,不符合自首減刑條件,理由是高女失聯18天期間,警方調查她的行蹤時,已發現陳男相關說詞兜不攏,有確切依據合理懷疑陳男可能殺害高女。

不過由審判長陳筱珮、受命法官邱滋杉及陪席法官陳玉雲組成的高院二審合議庭,認定陳男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今年4月4日將陳男所涉犯3罪合併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主要理由為「陳伯謙於殺人後,在有偵查權之警察發覺其犯行之前,向警方自首上情,並接受裁判」。

高女父親當時到庭聆判後痛批:「非常失望!心情非常沉痛!還沒辦法平息!」並氣得舉拳高喊:「抗議司法不公!」二審認定陳男「自首」也引發輿論抨擊,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應查明陳男是否符合自首要件,今將陳男所涉犯強制性交殺人、遺棄屍體2罪發回更審。(黃哲民/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16:34

更新時間:19:14(新增高父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