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在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參與平台建議應立《姻親專法》「禁止姻親以話語、行為及傳統習俗干涉婚姻雙方當事人,落實婚姻自主權及婚姻內人權」,獲得5013人附議,國發會今表示將蒐集相關資料交由法務部參考,法務部則表示收到相關資料將儘速研議、回應。不過,有基層檢察官指出,《家暴法》就有規範關於家庭成員精神虐待、控制的罰則,與其立專法,不如修訂《家暴法》更快、更妥適。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另規定「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因此有檢察官認為,網友提議的《姻親專法》提及「姻親不得以話語直接或間接貶低、嘲弄婚姻當事人及其家人」、「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執行任何非份內家事及勞動」、「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對其小孩的日常教養過程」、「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翻閱、拿取婚姻當事人私有物」等涉及嘲弄婚姻當事人、打擾婚姻當事人的行為,應符合《家暴法》規範的禁止事項。
至於《姻親專法》提到「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決定婚姻當事人小孩的姓名命名」,有檢察官認為,其實《民法》也有規定孩子的姓氏可由父母約定或是在戶政事務所抽籤由誰決定,若婚姻當事人認為姻親施壓命名,也可視為《家暴法》中的「騷擾、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
特別的是,《家暴法施行細則》中還特別提到,禁止「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一名基層檢察官表示,所以網友要求的《姻親專法》中提及「姻親不得收取婚姻當事人的聘金、嫁妝等任何金錢、財物」,就符合《家暴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只要婚姻當事人遭受家庭成員騷擾、侵害可以依法向法官聲請保護令,若違反保護令者,最重可處3年徒刑、併科10萬元罰金,若覺得《家暴法》的法條不夠具體,也可修法,會比另立專法更快。
另名檢察官指出,只要遭受他人、家人的不法侵害,受害者都可提出民事求償,不過,他也指出,刑責、罰則可能都不是處理家庭關係最好的方式,因為一旦走向訴訟,都得針鋒相對,因此他建議民眾可以透過教育部的家庭教育中心、各縣市政府的家庭教育中心,進行親職、家庭關係諮商、教育,學習溝通方式。(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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