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繼承3個月內,可辦理拋棄繼承。示意圖
讀者涂先生問:我爸健在的時候,我媽和哥哥姐姐怕我分產,把我趕出家門,故意不讓我過問家裡的事,我私下了解媽媽和兄姐們故意以我爸的名義對外舉債,我想請問,未來若我無法得知父母死亡,無法拿到戶籍騰本跟死亡證明,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律師嚴奇均答:
依《民法》規定,只要讀者是父親的法定繼承人,原則上即有繼承之權利,除非父親有預立合法遺囑或其他不得由讀者繼承之情形,而繼承的範圍包含債權及債務,無法僅擇一繼承,所以讀者所述情節確實可能會因為無法知悉家裡發生的事而未能採取相對應的措施。
如讀者知悉父親死亡,因為讀者是父親的繼承人,依法有權利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父親是否有金融機構的負債,確有負債時即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又讀者得以自己名義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的除戶謄本,足以證明父親已死亡,也能作為辦理拋棄繼承的依據。
至於如讀者因不知悉父親已死亡,致無法在第一時間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就是,只要在您知悉後3個月內辦理即可。(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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