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變違法搜索 警逮毒蟲搜出安毒逆轉改判無罪

出版時間 2020/10/24
警臨檢若進一步未取得合法搜索,所得證據恐被質疑無證據能力。資料照片
警臨檢若進一步未取得合法搜索,所得證據恐被質疑無證據能力。資料照片

新北警方去年在板橋盤查一輛行跡詭異的轎車時,發現車上5人都有毒品前科,以臨檢之名進行違法搜索,在車內起出針筒與安非他命後,將5人逮捕,其中1名陳姓男子還因驗尿呈現吸食毒品反應,一審被判刑5月,上訴後,新北地院認為警方違法搜索在先,取得的證物皆無證據能力,逆轉改判陳男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35歲的陳男有多項毒品前科,去年10月間在樹林某處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後,與3名友人搭乘呂姓友人駕駛的自小客車外出,車輛行經板橋時,因呂男在車內抽菸、行跡可疑,而被板橋分局警方攔下盤查。

新北地檢署外觀。資料照片

起訴指出,警方「目視」車內發現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注射針筒1枝,經徵得陳男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陳男雖否認吸食毒品,但仍被檢察官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

新北地院簡易庭今年2月判陳男5月徒刑,陳男不服上訴,主張警方違法搜索在先,在警局驗尿時,他與同行友人也全都拒簽勘察採證同意書,採尿程序不合法,檢警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等語。

驗尿瓶。資料照片

新北地院合議庭傳喚執行盤查的警員等人後認為,警方因發現呂姓駕駛在車內抽菸,才將他攔下盤查,查核車內5人身分時,發現5人均有毒品前科,進而向承租此輛轎車的連姓乘客要求「簡單檢查」車輛,但警方當時並未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也沒告知連姓乘客有拒絕搜索的權利,更未取得被搜索人的書面同意,因此也不符合例外可無票搜索的「同意搜索」要件。

合議庭認為,警方在不符合無票搜索要件下,逕行對車輛「簡單檢查」,卻又違反簡單檢查以「一目瞭然」為限,也就是只能在目視範圍內查找違禁物的誡命,擅自開啟副駕置物箱檢查,進而從中搜出注射針頭1支,還以此為依據將5人當成現行犯逮捕,隨後在副駕地毯下發現2包毒品後,又將5人帶回警局調查,既然警方違法搜索在先,後續取得的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自有疑義。

合議庭指出,如未禁止檢警使用因此取得之證據,將助長違法取證情形,為了導正警方執法觀念,以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認定警方取得的注射針頭、安非他命、陳男等人尿液及檢驗報告均無證據能力,上月撤銷原判,逆轉改判陳男無罪。(饒偉生/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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