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2016年公布釋字第742號解釋,宣告人民若因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內容而受具體限制權益或增加負擔,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但該號解釋聲請人依大法官解釋聲請再審,卻因沒在都市計畫公告30天內先提訴願而被駁回,司法院大法官今公布釋字第795號解釋,宣告第742號解釋聲請人在第742號解釋公布日起30天內所提再審之訴,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今天公布的釋字第795號解釋,是補充釋字第742號解釋不足之處,有趣的是,742號解釋是補充1979年公布的釋字第156號解釋,放寬受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內容影響的地主提告權益,而156號解釋,又是補充1977年公布的釋字第148號解釋,首度准許受都市計畫變更內容限制權益或增加負擔的地主,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
依司法院大法官過往解釋,若釋憲內容有「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受理補充解釋的聲請,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沒在742號解釋,一併解決可預見會有訴願逾期的提告門檻、算不算「疏漏」或「伏筆」,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解釋,大法官不過問個案是否符合再審條件、能不能勝訴,所以沒「超前部署」解決訴願逾期的問題。
至於4年後花費時間精力,用大法官解釋的高度宣告當年其實1、2句話就能說完的內容,是否有勞民傷財之嫌,許辰舟指出,這是聲請人提起再審、審理時才出現的變數,「不能算是疏忽!有點像下棋,走了這一步,進一步衍生其他問題!」而795號解釋也明確指出,只有本件5位補充解釋的聲請人可據此聲請再審。
釋字第742號解釋的聲請人是台北市南港區6位地主,他們共有的27筆土地在1972年被規劃為中央研究院用地,後來中研院用不到,台北市政府1992年公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這27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用地,但「30%土地應作為公共設施(公園用地)」。
6位地主們不服氣為什麼要用這麼高比例的土地做公園而不能蓋房子、使他們權益受損,打行政訴訟試圖翻案,但被行政法院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不是行政處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駁回確定,於是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2016年12月9日公布釋字第742號解釋,宣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雖屬法規性質,但具體項目若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受影響者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
立法院依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三讀修正《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已在今年(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當初聲請釋憲的6位地主以742號解釋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卻被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沒在都市計畫公告30天內提起訴願、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程序,2018年8月駁回再審之訴確定。
其中5位地主不甘心,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補充解釋,大法官審查認為,在釋字第742號公布前,受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內容影響的地主根本不能提告,要求本件5位聲請人在1992年公告時就提起訴願,過於嚴苛,因此受理5人的聲請,今並宣告5人在742號解釋公布日起30天內所提再審,視為已合法提起訴願,讓5人有重新聲請再審的機會。(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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