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陳姓男子被控前年底帶按摩小姐出場4小時,先到KTV飲酒歡唱後,再帶到摩鐵亮刀恐嚇,「若妳要走的話,我後面會對妳作出什麼事,我不知道」,隨後性侵按摩女得逞,按摩女事後雖提出與同事對話「吃藥幹得很爽」、「我卻像個白癡像個狗一樣哭著求他放我走」,但台北地院以對話片段不完整,且對陳男亮刀過程供述不一等理由,無法認定陳男性侵判無罪,可上訴。
陳男是在2018年12月29凌晨2時許,前往北市吉林路、南京東路口的「吉林按摩店」消費,得知按摩女有從事性交易,因此買4小時鐘點將按摩女「框」出場後,先到當時尚未發生火災的林森北路錢櫃KTV飲酒歡唱,因還有時間,陳男於是帶按摩女到附近的薇閣旅館開房間。
按摩女指控,一進房間就被陳男壓在床上,陳男無視她拒絕、反抗,還當場拿出2把刀械把玩,恐嚇說,「如果你要走的話,我後面會對你做出什麼事情我不知道」,隨即拉扯她的頭髮、脫掉她的衣褲,親吻並咬脖子性侵得逞,因而造成其頸部受傷。
陳男審理時坦承帶按摩女到薇閣開房間,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當天雖攜帶1把摺疊刀,但否認傷害、恐嚇及性侵犯行,他表示,當天確認按摩女從事性交易,經同意後才帶出場,當時沒有拿出折疊刀把玩、恐嚇對方,性交的過程中也沒任何強制行為,按摩女對他是否持刀、持刀方式、藏放刀械位置等情節,前後說法不一,且離開薇閣時也沒有任何被性侵反應,回到店內也沒對同事提及被性侵,事後也照常付錢。
法官認為,對於陳男是否持刀,按摩女警訊時表示,陳男一進房就把刀放在桌上,檢方偵訊時則說,陳男上廁所帶一把刀進廁所,另一把刀放在床邊盒子內,審理時改稱,陳男把刀拿在手上抵著床,後來又說性交時陳男有持刀,前後說法不一,另對刀械樣式,按摩女警訊時稱是2把黑色蝴蝶刀,偵查時卻稱是一把蝴蝶刀、一把摺疊刀,而對藏放刀械過程,按摩女警訊時稱,趁陳男上廁所時將刀藏在鞋櫃中,偵查中卻改稱,陳男帶刀進廁所,說法矛盾。
按摩女被性侵後,雖提出回到店內與櫃臺人員聊天內容,「(陳男)吃藥幹得很爽」、「我卻像個白癡、像個狗一樣,哭著求他放我走」、「他這樣對我的傷害會是陰影,他不知道也許可能干他屁事」、「我真的從來沒有因為賺錢那麼落魄,感覺很怕我的生命,可能因為他一時快樂就這樣毀了」、「我當時哭著對他說我甚麼都不要,我只想回家」,但法官認為這些對話都是片段,無法證明陳男性侵。
法官審酌,若陳男持刀恐嚇,按摩女為何不趁陳男上廁所時逃離現場,卻大費周章藏刀,而只藏1把,說法令人質疑,另按摩女事後到醫院驗傷只驗頸部瘀傷,卻沒驗性侵案中的重點部位,又沒保存性侵證據報警,反而是急著找陳男談賠償,不符常情,認定按摩女說法、提出證據無法證明陳男性侵,因此判陳男無罪,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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