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智群
新聞:高雄籍漁船「屏新101號」汪姓大副於2012年9月間代理船長,航行印度洋索馬利亞首都摩加迪休東南方外海約321浬公海作業,遭遇疑似海盜武裝木殼船,木殻船被撞翻船上4名男子落海,汪被控指示巴基斯坦籍傭兵2人,持半自動步槍朝其開槍,4人中彈後死亡,雄檢今偵結起訴,並將在押的汪男移審法院。
想法:
面對落海的海盜,應該怎麼辦?
這就跟家裡發現老鼠,老鼠黏在黏鼠板上,
要怎麼處理一樣(其實還是有差,畢竟是人命),
放走它,又不敢,
殺掉它,又太殘忍,
最後只能包一包丟外面垃圾車,
死活,是管不著了⋯⋯
回到這個事情,
在大海中碰到四個海盜,還被攻擊,
好不容易撞翻對方的船,對方趴在木板上,
請問該做何處置?
救他,怕他們手上還有武器,
就算沒武器,上船後也是一個潛在威脅,
怎麼能保證他們不會脱身呢?
到時候死的是自己吧?
殺他,於法不合,
刑法殺人罪是10年以上重罪,
即使是在「國外」對「外國人」為之,
台灣司法還是要處理的。
那該怎麼辦?
如果是我,我大概會把船開走吧!
對方是海盜,我沒救他的義務,
(有沒有危險前行為?這個可以當考題)
直接殺掉他們,我犯罪,
只能把船開走,
頂多留幾天食物給他們,
或向臨近國家通報他們的位置,
這樣就算仁至義盡了,
不過老天收拾他們的機會還是很大,
茫茫大海裡面,不是曬死,就是淹死,或被魚吃掉,
那個過程其實是更痛苦更殘忍的⋯⋯
(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可以當考題)
其實這個案例沒有一定對錯,
法律面對的事情很多都是兩難,
那個價值取捨,以及為什麼如此取捨的理由,
才是法律討論過程裡面最重要的。
相關法條:
刑法第7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8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 針對時事想闡述專業法律見解嗎?歡迎來稿蘋果日報法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