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吳姓男子和周姓前妻登記離婚近2年,今年突然到台中提告,向周女索討他當年為了娶周女而支付的35萬元聘金,台中地院審理認定雙方離婚前簽訂「離婚後將返回訂婚結婚聘金等財物」的協議書,具有契約效力,判決周女應歸還32萬元給吳男,但前提是吳男須遵守雙方協議,先把結婚時周女送他的領夾1個、戒指1枚與項鍊1條共3樣金飾還給周女,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與周女於2017年1月登記結婚、同年4月公開宴客,同住吳男位於高雄的父母住處,不久之後,周女懷孕卻不幸流產,加上與公婆相處不順,夫妻感情降到冰點,吃飯、睡覺各自為政,幾乎零互動。
2人冷戰到2018年1月1日,吳男與周女攤牌若雙方走到離婚一途,女方要歸還「迎娶、訂婚、結婚」的聘金、金飾、手飾等財物,周女沒反對,當下在吳男準備的協議書簽名,雙方最後在同年3月簽字離婚,同時簽訂財產各自處理的約定。
周女原以為和吳男從此各走各的,老死不相往來,不料今年初,吳男找周女索討當初為了結婚所給的聘金與首飾,周女拒絕,吳男隨即向台中地院提告,主張周女簽協議允諾彼此離婚後,願歸還訂婚當時所收的聘金、餅錢與金飾共約45萬元,但周女僅歸還10萬元,所以他要催討剩下的35萬元。
周女抗辯自稱當初簽協議是為了家庭和睦、繼續維持婚姻,但她與周男結婚時,她的家人也支出30多萬元,婚後她懷孕期間還自掏腰包負擔羊膜穿刺費用,她也匯款給吳男8萬元,前後早已超過40萬元。
周女強調與吳男做夫妻期間,2人花費各用各的,她還一度因為懷孕而不敢出門工作,靠自己積蓄省吃儉用,沒花過夫家的錢,何況2人所簽婚協議書關於財產歸屬部分,是記載「無。雙方各自處理」,代表2人結束婚姻關係,沒有財產分配的問題,男方不應向她索討聘金跟首飾。
法官審理認為,2人所簽協議上面有2人的簽名與捺印,是有效契約,周女抗辯所稱的「財產歸屬」,是指2人依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但聘金、訂婚、結婚金飾等財物,屬於傳統上男女雙方於訂婚、結婚時,感念對方父母養育之恩所給的財物,和夫妻剩餘財產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不過法官指出,周女與吳男所簽協議約定:「最後,雙方如協議走至離婚一途,本人周女,願歸還當初吳男訂婚/結婚迎娶時的聘金、金飾、手飾等相關財物。而吳男本人也會退當初訂婚/結婚所受的金飾等物品!」代表雙方互負歸還與結婚相關財物的義務。
吳男出庭被法官訊問時,承認:「當初訂婚結婚女方送男方的金飾(含領夾1個、戒指1個、項鍊1條)在我這裡,我沒有還給周女。」法官考量爭議應一次解決、避免周女須另外提告要求吳男履行返還義務,因此詳細計算金額後,判決周女取回吳男交還的3樣金飾時,就應歸還吳男32萬元,可上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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