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吳姓女所長,其高齡母親去年遺失手機,前往女兒任職的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後,因母親不識字,吳女便幫母親在筆錄上簽名,不料這舉動遭檢舉涉偽造文書,所方將吳女移送地檢署偵查中。但律師楊岡儒表示,若吳母經檢方傳喚確認有授權或同意女兒代簽名,吳所長應不致於構成偽造文書罪。
高市警局林園分局表示,上月分局接獲檢舉,指吳所長涉嫌偽造文書,分局依法進行調查;派員查證後,有同仁表示,所長因母親年事已高,平時就很孝順的她知道母親不識字,可能沒多想便在筆錄簽名,導致報案的受理過程有瑕疵。
但分局認為代母在筆錄上簽名,恐有涉嫌偽造文書之嫌,因此仍將此案依偽造文書罪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警方強調,此案雖未涉及侵害他人權益,但還是得依法函送法辦,若檢方有起訴,將再做行政處分,目前尚未懲處。
《蘋果新聞網》也在日前接獲此投訴,經了解高雄地檢署已受理該案件處理中。
律師楊岡儒指出,警方是執法單位,就算是親人報案,在程序上仍應嚴謹處理以避免類似爭議,雖吳母不識字,但若經檢方傳喚確認有授權或同意女兒代簽的真意,此案應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楊岡儒也表示,生活中常見代辦申請誤觸偽造文書的案例,例如,小華請小明申請手機門號,小明在申請人欄簽上小華名字,但事後小華說沒有請小明代辦門號,小明也提不出證據證明獲得小華授權,此時就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若小明留有對話記錄或相關證明,足證小華授權小明幫忙代辦門號,小明則不會構成偽造文書。
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楊岡儒建議,實務上請他人代辦事務時,還是要簽署授權書,以證明代理人有權利處理申請人申辦事務的一切必要行為,包含簽名,就算代辦事項不需要授權書,他還是建議,幫他人代辦事項時,最好取得文字或其他證明,以避免日後爭端。(郭芷余、林錫淵/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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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3:31
更新時間: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