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邊吃三明治遭檢舉噴1.2萬 法官這理由撤銷處分

出版時間 2020/10/16
彰化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彰化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彰化縣和美鎮一名曾姓男子,今年4月間騎機車途中,因趕著上班邊騎車邊吃三明治,過程雖僅約8秒,但仍遭民眾拍照舉發「危險駕駛」,被監理單位裁罰1萬2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他不服處分而提告,日前獲勝訴,彰化地院以法律未要求機車騎士任何時候都要雙手把持機車手把,不得鬆脫,判決撤銷原處分。

法官判決指出,曾男被拍照舉發的狀況是右手握機車手把,左手拿著三明治在吃,挨罰的法條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該法條規範的是蛇行、超速、逼車、任意變換車道等危險騎車行為,並未要求機車騎士任何時候都要雙手把持機車手把,不得鬆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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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路口為彰化縣和美鎮彰和路三段與太平路口。翻攝Google map

法官指出,經勘驗行車畫面,曾男依規定行駛於車道上,正常地往前行駛,車速與其他行駛中的車輛相較,並沒有特別快,也沒有左右搖晃或重心不穩的情形,並未顯現出已失去對機車的操控能力,對交通安全秩序的危害,也未達到蛇行、超速、逼車、任意變換車道等危險行為的程度。

該判決雖撤銷原處分,但承審該案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特別強調,這並不代表曾男邊騎車邊吃東西的行為是對的,以往就不乏民眾因為邊騎車邊抽菸或講電話等行為挨罰,而罰金僅約1千元左右,但本案曾男邊騎車邊吃三明治被罰1萬2千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商榷之處,審酌後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4 月15日7 時32分許,曾男騎著其母親名下的機車,行經彰化縣和美鎮彰和路3 段與太平路口,因邊騎車邊吃三明治,經民眾檢舉,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和美分隊警員接獲檢舉後,認定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逕行舉發該機車駕駛人。

台中區監理所認定認曾男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的違規事實,於7 月16日做出處分,處曾男罰鍰1萬2千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曾男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他在庭訊中說,他被檢舉於4 月15日7 時32分20秒至7 時32分 28秒,上班途中單手騎機車,雖是事實,但當時天候狀況極佳,他精神狀況良好,專注前方車況與路況,雖另手拿三明治食用,但有遵守交通號誌,也沒有偏離車道,判罰實為過重。

台中區監理所人員在庭訊中則表示,檢舉影片中,曾男有長達8秒鐘的時間邊騎車邊吃三明治,一路邊騎邊吃,等於是有一段時間只用右手操控機車,車速雖不快,也沒有違規,但若有突發狀況,恐會應變不及,這樣的騎車行為有一定的風險,該所依法開罰。(孫英哲、鄧惠珍/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