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拍照檢舉違規停車,前後2張照片僅相隔9秒鐘,法官認為無法排除「臨時停車」沒超過3分鐘,判決免罰。示意圖
北市1名曾姓男子今年3月讓兒子開他的車去桃園找1位里長拿文件,事後被人拍照檢舉他的車違停、挨罰900元,曾男主張兒子臨停沒熄火也沒超過3分鐘,向開罰的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免罰不成,改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審理認為2張檢舉照片拍攝時間僅相隔9秒鐘,無法證明臨停超過3分鐘構成違停,日前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本案源於今年3月16日傍晚6時許,曾男的轎車停在桃園市1位里長的辦公室外,被人拍照檢舉違停,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最初以「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為由,逕行開單舉發,移送車籍所在的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開罰,曾男收到罰單提出申訴後,桃園警方改以「停車方式及位置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為名舉發,裁決所認定曾男的轎車違規「在顯有妨礙其他車通行處所停車」,開罰900元。
曾男向裁決所申訴免罰不成,改向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沒到現場量測證據,檢舉人拍攝2張相隔9秒鐘的照片,無法判斷他的車是「停(指違停)」在該處而非「臨時停車」,且他兒子當時臨停僅關車燈沒熄火,到里長辦公室拿資料就離開,前後不到3分鐘,屬臨停並非違停。
裁決所堅稱檢舉照片顯示,曾男的轎車當時佔用車道停車,且停車方式及位置妨礙其他人車通行,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曾男的車子構成違停,裁罰900元並無違法。
法官指2張檢舉照片拍照時間僅相隔9秒,無法證明曾男轎車當時到底是「違停」或是沒超過3分鐘的「臨停」,裁決所也沒進一步舉證曾男轎車確實違停,法官認為僅憑檢舉照片,不排除曾男轎車當時臨停沒超過3分鐘,不構成違停,日前判決撤銷900元罰單,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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