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不滿《自由時報》2018年報導指他擔任校長前「赴中未申請,立委籲查處」,另篇報導指他牽線富邦金與廈門大學合作,涉及利益糾葛,控告吳姓、鍾姓2名撰稿記者加重誹謗罪,一審認定2記者對可受公評之事作適當評論,判2人無罪,管上訴後,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今仍判決2記者無罪,全案確定。
本案起因是《自由》2018年3月26日,以「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立委籲查處」為題,刊登鍾麗華、吳柏軒一起掛名的報導,指管時任台大高研院院長到對岸從事學術交流,事先沒依法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最高可罰10萬」。
管認為鍾、吳沒先向台大、教育部或他本人求證,且台大事後已說明高研院並非編制內行政單位、高研院院長不是公務員,該報導破壞他的名譽。
此外,《自由》2018年4月5日另以「管牽線~富邦金與廈大合作/學者憂損我利益籲公開透明」為題,刊登吳柏軒的報導,指管中閔長期到對岸多校兼職教課、與富邦金控關係良好,牽線富邦金與廈大合作,衍生大學、財團及中國等三邊關係密切、利益糾葛問題,管認為該報導同樣損害他名譽,提起自訴控告2名記者加重誹謗。
一審台北地院指第一篇報導主要內容與吳柏軒無關,而鍾麗華是依陸委會提供資料寫稿,管中閔2017年6月到對岸上海確實沒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報導內容提及主管機關仍須調查管當時算不算公務員,才能決定是否開罰,沒有虛構或誇大;第二篇報導的依據是台大教授劉靜怡臉書爆料及媒體相關報導,吳也舉證曾打越洋電話到廈大查證但未獲回應,因此一審認定2記者有相當理由確信採訪、報導內容屬實,且對可受公評之事作適當評論,日前判2人均無罪。
高院日前開庭時,管中閔怒指本案撰稿記者長期對他「無所不用其極」、「鋪天蓋地」打壓抹黑,摧毀他的學術聲望,粗暴程度有如「人格謀殺」,他不僅因此住院1個月,94歲老母更擔心得睡不好、妻子也因壓力直掉髮。
管中閔委任律師更指本案挨告記者吳柏軒,從管被遴選台大校長起,半年寫了40篇、1年寫了100篇報導詆毀管,吳就是「第一個開槍的人,輿論就是吳造成的!」律師質疑吳「難道沒別的事可寫了嗎?」
吳柏軒抗辯自己主跑教育路線,台大是大學龍頭,台大校長遴選案是當時備受關注的新聞議題,也是他的採訪任務,他1個月休假8天,半年寫40篇報導「頻率雖高,但絕無針對性」。
吳、鍾2人的辯護律師則指出,2人是依據陸委會、移民署提供的資料寫稿、沒有虛構,吳報導管牽線富邦金控與廈門大學合作,「牽線」一詞沒有負面意義。(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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