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要停車有本事買一樓? 機車路霸氣死人

出版時間 2020/10/04
都市停車不易,經常可見各式路霸占車位。讀者提供與本文內容無關
都市停車不易,經常可見各式路霸占車位。讀者提供與本文內容無關

不具名讀者問: 住戶長期把一樓門前當做自己的車位,還理直氣壯說「有本事你買一樓就可以停」,這是什麼謬論啊!一旦他車子離開即會用自家機車霸占,由於此路權已確認屬公有地,若我想停車將他人機車移走是否有違法之處?其次,另有住戶雖未用機車霸占前面路權,我合法將車子停在他家門前也未擋住出入口,一但他家車子回來時就會按我家電鈴叫我移走,請問這構成威脅恐嚇罪?

律師嚴奇均答:

一樓門前空地是公有地,停車也未妨礙人車通行,應該是「誰先到誰先停、誰都不能霸占」,至於能否擅自將「機車路霸」挪走?有無違法?在此先釐清何謂路霸?

一般「路霸」泛指以物(貨)品及障礙物占用道路,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停車權益之行為,像是用花盆、破桌椅、拒馬、棚架、廢棄物等,長時間占據空地,作自己停車位或營業場所之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可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都市停車不易,常見以各式物品占車位。資料照片

而可移動的機車,若是停放整齊,依過去案例,鮮少被視為路霸,除非是經常性霸占車位的舉動,否則警員也無法將機車視為路霸開單處罰,此外,也曾看過以機車「橫停」占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機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停放,且前論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30公分,若未依規定停放,也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挨吃罰單。

至於能否自行移動供己停車,當車主不在現場的情況下,不建議擅自挪動他人車輛,若因此造成毀損,恐將衍生民事損害賠償糾紛。

此外,讀者也提及鄰居會要求您移動車子讓他停車,倘使讀者停放處不是公有地,也未妨礙他人進出,在「誰先到誰先停」的概念下,鄰居無權要求您挪車,而鄰居只是按門鈴,未有不理性的言語恐嚇或肢體恫嚇行為,應不構成恐嚇罪。

建議讀者請當地里長或能出面協助處理糾紛的人士協調,是否讓全體住戶有共識,該公有地「大家都能停」誰也不能霸占,最為公平。(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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