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被吊銷駕照雖令人同情,但基隆地院法官認為,他還有其他的工作機會,不能作為撤銷處分的依據,因此駁回告訴。資料照片
肇逃代價大!1名從事客運司機的鄭姓男子,日前駕駛客運行經基隆市某路段,在變換車道時沒注意路況,使得洪姓女子騎乘的機車後倒地,造成機車上3人受傷送醫,未料鄭男卻直接逃離現場。事後,鄭男除因肇事逃逸,遭檢方起訴外,監理單位還吊銷其駕照。鄭男認為,自己已獲緩起訴處分,支付公庫1萬元,現在又要吊銷駕照,實在不公平,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定裁處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駁回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去年9月7日上午10時許,鄭男駕駛客運行經基隆市麥金一路時,因為未注意路況,在變換車道時,讓洪姓女子騎乘的機車倒地,當時機車上還另有2名小孩,3人均受傷送醫,不過,鄭男肇事後竟開著客運離開現場,根本沒有下車查看。
事後,基隆市警方依肇事逃逸將鄭男送辦,同年12月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確定,鄭男應支付公庫1萬元。而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認為鄭男肇事逃逸確為事實,於今年2月4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他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
鄭男因為不服自己遭吊銷駕照,加上生計上出現困難,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客運沒有撞擊機車,所以他才沒有停車查看,另外,他已與洪女達成和解,並獲檢方緩起訴處分,支付公庫1萬元,如今,監理單位吊銷駕照,明顯一事二罰,讓他無法繼續執業。
基隆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法院審判本就不該逾越法律規定,雖然鄭男因吊銷駕照,無法工作令人同情,但他還有其他的工作能力與機會,不能作為撤銷處分的依據,因此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突發中心戴之聖/基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