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1名蘇姓男子今年到1家按摩館假裝要性交易,涉持預藏西瓜刀架住替他服務的女子性侵得逞,逃離前臨時起意要求被害人交出財物,頓時從觸犯可判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升高為至少判刑10年的強盜強制性交罪,蘇得手900元雖丟還100元給被害人吃飯,高院仍判他11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擔任載運鷹架的貨車司機蘇男(在押)存心白嫖,今年1月6日凌晨4時許預約1家按摩館的按摩與性交易服務,當天上午5時許抵達,由被安排服務他的女子帶領進房後,蘇亮出預藏的西瓜刀架住女子肩頸,命女子為他口交後再不戴套性侵得逞。
被害人隻身面對惡徒、外無救兵,只好任由蘇男蹂躪保命,蘇男事畢叫女子去洗澡滅證,而且要「慢慢洗、洗乾淨」,此時蘇男起意搜刮女子財物,叫剛洗完澡的女子把皮包內的物品都倒出來給她看,只有現金900元跟1支手機,蘇男一把拿走就要逃離。
女子鼓起勇氣央求蘇男「留一些錢給我吃飯」,蘇故做高傲,把1張百元鈔票丟給女子,警告她不准報案,然後揚長而去。女子脫困求助,蘇到案態度180度轉變,一再表示後悔,希望跟被害女子和解,卻又自稱名下沒錢,等他出獄工作賺錢才能賠償。
女子餘悸猶存,怕蘇男出獄會報復她,拒跟蘇男和解。蘇又辯稱犯案前吸毒、精神渙散,法官指蘇在事發當天中午被逮,警詢應答正常、意識清楚,並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等減刑事由,蘇雖坦承一開始就想白嫖,強盜是臨時起意,但當時被害人持續處於蘇持刀的脅迫下。
法官指蘇男攜帶兇器加重強制性交,原為法定刑7年以上徒刑之罪,但跟時間、地點緊密關連的強盜行為結合後,變成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的強盜強制性交罪,且他是在另犯毒品案緩起訴期間再犯本案,造成被害人心中陰影難以抹滅,一審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11年,並沒收犯罪所得800元,蘇上訴被高院駁回,還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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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3:36
更新時間: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