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子陳登科2018年涉揮刀殺害拒分產給他的妻子簡女,在家分屍灑石灰粉裝袋藏匿,被女兒發現慘劇報案,一審指陳男手段凶殘,依殺人等罪合併判處死刑,陳男上訴揚言:「我堅持我無罪!」自稱一直被羈押,已關到「精神錯亂」,陳的兒子要求判父「最嚴厲之刑」,高院沒准許陳交保,今並改判陳男無期徒刑。可上訴。
在押的陳男今沒出庭聆判。高院改判理由指出,陳男本案爭產殺妻,使子女家人同時背負加害者家屬與被害者家屬的沉痛傷痛,陳男自身也難免於父子反目、骨肉陌路及家庭離散之苦,但陳男無前科,子女也證稱案發前從沒看過父親對母親施暴。
高院認為陳男在檢方偵辦與法院聲押庭中曾認錯,雖然之後的審理中否認犯罪,但陳男患有持續性憂鬱症且智力水平落在中下程度,更重要的是年近70歲,改判無期徒刑,足以終身與外界社會隔絕,避免他對社會所生的潛在危險。
至於陳男辯稱妻子是遭「木頭阿姨」殺害分屍,高院認定這是陳男虛構,辯護律師主張陳男有精神障礙,請求減刑並停止審判,高院指鑑定認為陳男理解訴訟程序、懂得替自己辯護,在有「格格不入」的感覺時,會要求更換律師,不符合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減刑條件,更沒有停止審判的事由。
本案源於陳男(69歲,在押)認為結婚29年的簡姓妻子在2016年4月與他離婚時,答應要將一半財產分給他,卻始終沒兌現承諾,2人在2017年8月登記復婚,簡女更以彼此又成為夫妻為由,不願履行離婚時的協議,陳對於簡女不依約分財產給他,耿耿於懷,還提起民事訴訟索討。
2018年5月25日上午10時許,陳男打電話要簡女到他的租屋處談判分產一事,簡女赴約仍拒絕陳的要求,陳暴怒拿1把料理刀,涉朝簡女頭部連續揮砍,再對負傷倒地的簡女摀住口鼻,簡女因窒息與失血過多,不幸當場慘死。
陳男不罷休,將簡女屍體拖進浴室,涉用刀、鎚等工具分屍成7大塊,更殘忍割取五臟器官放進冰箱冰存,屍塊裝袋鋪灑石灰粉防腐防臭,藏放住處空房與倉庫,立起床墊等雜物堆疊遮掩。
簡女的女兒聯繫不上母親,當晚到父親住處查看,在浴室驚見滿地血跡,陳男推稱持刀自殘、簡女已提前離開,女兒起疑,隔天陳男撞傷頭部,女兒幫叫救護車送醫後,進屋查看發現1個染血白色麻布袋,按壓感覺軟軟的,她不敢當場打開,急忙提到派出所求助,拆開赫見母親的頭顱,揭發這件慘案。
陳男原本在警詢、檢方偵訊及一審聲押庭都認罪,自白「持刀往她(簡女)肚子刺進去,她就軟趴趴往生了」,但被起訴後,陳翻供否認殺妻,宣稱是「木頭阿姨」殺人分屍,陳更自稱患有憂鬱症、精神狀況不穩定,檢警在他沒有律師從旁協助的情況下,就進屋違法搜索。
一審指街道監視畫面顯示簡女進入陳男租屋處,就再也沒出來,到案發時,也只有陳男及女兒進出,警方徵得陳男與女兒同意後,進屋搜索查扣兇器與屍塊,再憑檢方簽發的拘票拘提陳男,過程合法,陳男到案時,左右腳趾被驗出簡女血跡,兇刀上驗出他的DNA。
一審認定陳男殺妻分屍,光是揮砍頭部的刀傷就有7道、深可見骨,代表殺意堅決、心狠手辣,完全不留餘地,絕非陳與律師所辯僅構成傷害致死罪,醫院所做精神鑑定也認為陳涉嫌行兇時,精神狀況與辨識能力沒受精神疾病影響。
一審批陳男僅為區區私利,就無情且殘酷剝奪妻子生命,手段兇殘、泯滅人性,犯行令人髮指,使簡女死前承受巨大的身心恐懼與痛苦,屍體慘狀不忍卒睹,陳卻毫無悛悔之意,有永久與世隔離的必要,陳的子女也難過要求「科處最嚴厲之刑,事情才會告一段落,才有辦法開始治療心中的傷害」。
一審認為本案若不判死,將「違背正義」,因此把陳男所犯殺人罪判處死刑、損壞屍體罪判刑5年,合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男上訴高院出庭常表現出重聽又答非所問,但被法官訊問是否認罪時,他篤定答稱:「我堅持我無罪!」辯護律師指分屍案不一定是《兩公約》所稱的「最嚴重犯行」,陳年近70歲,判無期也可能等不到服刑25年才可聲請的假釋,請求改判無期即可,不過陳的兒子要求判父「最嚴厲之刑」、給母親一個公平正義。(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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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5:50(更新: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