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心弘,去年審理婦聯會訴請撤銷被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一案,認為《黨產條例》部分條文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審判,陳今年另承審中國廣播公司訴請撤銷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一案,黨產會認為陳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今(29日)被北高行裁定駁回,可抗告。
黨產會聲請陳心弘迴避的主要理由,指陳在《黨產條例》釋憲案不但主張對《黨產條例》有違憲確信、顯然不認同《黨產條例》的立法,且陳有捍衛「前政權」的傾向,若由他繼續審理中廣控告黨產會一案,足以合理懷疑他會有偏見而影響審判結果。
北高行裁定指出,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基於「惡法亦法」的見解,法官不能在審理個案時,拒絕適用自己認為可能有違憲之虞的法律,只能裁定停止審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來解決。
北高行裁定指出,法官針對個案所適用的法律聲請釋憲,當然要提出理由,說明自己為何確信用來聲請解釋的法律有違憲之虞,黨產會認為陳心弘聲請《黨產條例》部分條文釋憲案,就是不認同《黨產條例》的立法,已誤解法官於《憲法》上的角色。
北高行指出,《黨產條例》條文與立法理由,沒闡述「轉型正義」具體涵義,卻規範可採取非常態性手段,干預政黨、法人、團體或機構的財產權,且《黨產條例》相關行政訴訟有不少件正在審理,法官聲請「憲法守護者」即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釐清相關爭議,建立明確判斷標準,可避免延宕案件審理、防止司法資源無謂浪費。
司法院大法官今年(2020年)8月28日,做成釋字第793號解釋,宣示陳心弘等7位法官聲請解釋的《黨產條例》6項條文,包括黨產會組織、適用《黨產條例》的「政黨」與「附隨組織」定議,均合憲。
北高行認為,黨產會本件聲請陳心弘迴避審理,主張陳有捍衛「前政權」傾向、中立性堪疑等,所持理由已否定法官聲請釋憲制度的存立,難以採納,況且訴訟結果當事雙方勝負互見,可循審級程序救濟,不能僅因訴訟結果對自己不利就認為法院偏頗,今駁回黨產會的聲請,可抗告。(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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