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告《自由》記者誹謗 批粗暴抹黑有如人格謀殺

出版時間 2020/09/16
台大校長管中閔(左)到高院出庭告記者,受訪表示:「這是我私人的事情。」黃哲民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左)到高院出庭告記者,受訪表示:「這是我私人的事情。」黃哲民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不滿《自由時報》前年報導指他擔任台大校長前,「赴中未申請,立委籲查處」,又說他「管牽線~富邦金與廈大合作/學者憂損我利益籲公開透明」,提告2位撰稿記者涉加重誹謗,一審均判無罪,管上訴高院今(16日)出庭,批記者長期撰稿抹黑有如「人格謀殺」,高院訂下月(10月)7日上午10時宣判。

管中閔出庭高院最後辯論程序,慷慨陳辭數分鐘,指責本案撰稿記者長期對他「無所不用其極」、「鋪天蓋地」打壓抹黑,摧毀他的學術聲望,粗暴程度有如「人格謀殺」,媒體更操縱輿論干涉大學自治,他不僅住院1個月,他94歲老母更擔心得睡不好、他的妻子也因壓力直掉髮,管批撰搞的記者扭曲新聞自由、「狡辯不代表澄清事實」,請求法律主持公道。

管中閔委任律師更指本案挨告記者吳柏軒,從管被遴選台大校長起,半年寫了40篇、1年寫了100篇報導詆毀管,吳就是「第一個開槍的人,輿論就是吳造成的!」律師質疑吳「難道沒別的事可寫了嗎?」並指法院通常較寬容媒體的報導,但許多媒體「隨便道聽途說就報導」,法院卻常判無罪或輕判,有如免死金牌,讓媒體肆無忌憚,請求改判有罪。

吳柏軒抗辯自己主跑教育路線,台大是大學龍頭,台大校長遴選案是當時備受關注的新聞議題,也是他的採訪任務,他1個月休假8天,半年寫40篇報導「頻率雖高,但絕無針對性」,且每篇有憑有據,他上班天天要發稿、不是沒事做,「我只是小小記者,報社也不是我開的」,何況管告他的一部分內容,是他併稿給主跑陸委會的同案被告鍾麗華一起掛名,「不明白為何一直拿無關的報導咬著我!」

吳、鍾2人的辯護律師指出,針對重大議題寫很多報導,「這是認真的記者!」管中閔赴對岸學術交流時所擔任的台大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院長,算不算公務員、是否須事先報准去對岸,2位記者是依據陸委會、移民署提供的資料寫稿、沒有虛構,吳另報導管牽線富邦金控與廈門大學合作,是當成訪問其他教授評論兩岸學術交流注意原則的引子,「牽線」一詞沒有負面意義。

辯護律師並指吳柏軒曾多次寫電子郵件求訪管中閔的回應,均無下文,管也對外保持沉默,「只放消息給特定媒體」,這是管的選擇,怎能說成記者沒盡責求證,2位挨告記者均請求仍判無罪。

管中閔開完庭面對媒體詢問,僅表示:「這是我私人的事情。」不回應當時是否放棄對本案挨告記者澄清的機會。

本案源於《自由》2018年3月26日,以「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立委籲查處」為題,刊登鍾麗華、吳柏軒一起掛名的報導,指管時任台大高研院院長到對岸從事學術交流,事先沒依法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最高可罰10萬」,管認為台大事後已說明高研院並非編制內行政單位、高研院院長不是公務員,鍾、吳2人沒先向台大、教育部或他本人求證,報導內容已破壞他的名譽。

此外,管中閔指《自由》2018年4月5日另以「管牽線~富邦金與廈大合作/學者憂損我利益籲公開透明」為題,刊登吳柏軒報導說他長期到對岸多校兼職教課、與富邦金控關係良好,牽線富邦金與廈大合作,衍生出大學、財團及中國等三邊關係密切、利益糾葛問題,同樣損害他的名譽,提起自訴控告2位記者涉嫌加重誹謗。

一審台北地院指第一篇報導主要內容與吳柏軒無關,鍾麗華是依陸委會提供資料寫稿,管中閔2017年6月到對岸上海確實沒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報導內容提及主管機關還須調查管當時算不算公務員才能決定是否開罰,沒虛構或誇大,第二篇報導則依據台大教授劉靜怡臉書爆料內容及其他媒體相關報導,吳也舉證打越洋電話到廈大查證未獲回應。

一審認定2位記者有相當理由確信自己採訪、報導內容屬實,且對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判2人均無罪。管中閔另案告吳柏軒去年報導他擔任台大校長後,仍兼職企業獨立董事,該案法官認定吳的報導是將管曾兼職一事列為背景資料,不至於使讀者誤認管就任校長後仍違規兼職,今年3月判吳無罪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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