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兩家庭13日到南投縣仁愛鄉武界壩下游野營,卻因上游水壩閘門故障開啟,導致民眾被洪水沖走釀成4死,由於該處已設立不得進入的警示牌,死者家屬仍進入露營,究竟家屬若請求國賠,會不會成?律師丁昱仁在昨天直播的Video Talk研判,若閘門維護管理確實有疏失,成立國賠機會很高,但因民眾不甩政府警告標示,仍冒險露營,也要負責,也因此政府可減輕國賠責任,降低賠償金額,但無法完全免除責任。
律師丁昱仁指出,國賠就是對於國家要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特別規定,保障人民對國家求償的權利,也因此要件比較寬鬆,他解釋,這起事件在法律上,除了要看台電人員有無刑事的過失致死責任,民事上若水壩是由經濟部委託台電管理,而閘門又因管理維護又有欠缺,無論是故意或過失導致災害發生,經濟部就有國賠責任。
由於此案引發網友爭論的原因在於,該處入口已設告示牌,提醒民眾水壩隨時會放水,不得進入,死者家屬卻仍在該處露營,政府是否可因此免除責任?丁昱仁說,這種各方都有過失的情形在求償案很常見,這叫「與有過失」,只要自己有過失,就要負賠償責任,但若對方有過失,是要相互折抵的,依過失比例去分擔,譬如闖紅燈被超速車輛撞傷,最後看雙方過失比例多少,來分擔賠償。
丁昱仁指出,去年12月《國賠法》有做修正,當政府有設置適當警示,人民還要進入山域水域從事危險活動,若因而在山域水域發生意外,國家是免負賠償責任的,若是因山域水域中的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而發生意外,國家也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不用負完全賠償責任。
至於公共設施有無欠缺到底如何看?丁昱仁舉例,今年有一件判決,南投山區道路落石,砸中一名開車婦人導致死亡,政府事前雖有設置「注意落石」的警告標誌,意外發生後也設置了落石防護網,但法院認定,政府在意外發生時沒有做好防範落石的措施,就是管理有欠缺,應負賠償責任。
不過假設這件露營意外不是水壩閘門故障,而是颱風或暴雨所致,政府是否仍應負國賠責任?丁昱仁說,此案確實比較錯綜複雜,存在法律上所謂「累積的因果關係」,此案死亡結果的發生,確實包含被害者自己違反規定、違反注意義務,第二則涉及水閘門設施是否有管理欠缺,第三則是台電值班人員為什麼沒有及時關閉水閘門,其實每一個人都應該要負責,不是某一方有責任,其他方就不用負責,不是這樣黑白分明,而是要綜合判斷。
丁昱仁說,若是因為颱風或瞬間暴雨,導致溪水暴漲,政府又有設置警告標示及措施,提醒民眾勿進入,民眾仍不聽勸而發生意外,這時政府就完全不需負國賠責任。
丁昱仁總結,野營遭沖走案罹難家屬要請求國賠,政府很難不負國賠責任,但要釐清究竟人被沖走是閘門壞掉,還是操作人員沒有及時關閉,以及閘門壞掉是為什麼,是否檢驗人員沒有照SOP維護,還是SOP本身設計就有問題,當然本案是政府已在開放水域設置警告標示,人民仍要冒險露營,其實一般常識都知道不要在河灘地露營,因此按照新修《國賠法》規定,政府責任應該可以減輕,但是應該不會完全免除責任。
丁昱仁最後也提醒,請求國賠的程序一定要記得「協議先行」,也就是先跟賠償義務機關去做協議,協議不成才能提起訴訟,若忽略掉這個程序就去求償,法院會直接程序駁回訴訟。(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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