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房東張淑晶涉及多起租屋糾紛案件,2016年間她被一名保加利亞籍女租客指控多收7000元房租,沒想到事隔4年,張淑晶宣稱今年5月在華視網站上,看到當時華視主播蘇逸洪播報這則新聞,使得她領有重大傷病卡的肌無力症發作,向華視和蘇求償30萬元;台北地院審酌報導攸關公益無不法,且已經超過提告時效,判決張淑晶敗訴。
2016年10月,保加利亞籍女租客瑪麗安娜在《臉書》社團「Rental Apartments in Taiwan」(台灣公寓出租)PO文,描述她到台灣後在《臉書》某個社團認識了一名叫Eddy Lynn的男子,Eddy英文流利,聲稱「專門幫忙外國人找房並且讓他們免於被騙」。
瑪麗安娜說Eddy載她要租的房子,幫助她溝通後,拿了2700元的仲介費就離開了,她繳清了3個月共5萬4000元的房租就正式入住,但事後卻被要求每個月要多付7000元的鑰匙押金和房租,還要外加被子、床墊的租金,瑪麗安娜認為,這些都不是合約裡的範圍,拒絕付錢,後來有人告訴她遇上了 惡名昭彰的房東張淑晶,建議她報警,此事因此被媒體報導,張淑晶與房客糾紛又多一樁。
判決指出,華視新聞在2016年10月報導了瑪麗安娜爆料張淑晶向她多收費用的新聞,但張淑晶強調,這起事件的事實是瑪麗安娜亂噴漆破壞房屋,瑪麗安娜還在2017年被新北地檢署通緝,因此她今年5月又看到這則「胡亂報導」,氣得肌無力症發作,影響身心靈甚鉅,請求華視、蘇逸洪負連帶責任賠償30萬元。
華視、蘇逸洪則抗辯,侵權行為求償時效為2年,張淑晶的告訴顯已超過時效,況且張淑晶是促成「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的極具爭議性公眾人物,報導張淑晶與瑪麗安娜之間的租屋糾紛,實攸關公眾利益,而瑪麗安娜遭通緝迄今未回台歸案,糾紛的真相也因此未能判斷釐清,華視、蘇逸洪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內容為真實,免負賠償責任。
法官則審酌,張淑晶涉及多起租賃糾紛,已為公眾知名人物,華視報導有外籍租客反應遭張淑晶詐騙,是對攸關公共利益事務發表善意言論,並無不法侵害張淑晶名譽權,且《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時限為事發2年內,張淑晶雖稱是今年5月探望住院父親聽病友轉述才看到這則新聞,但經查張淑晶提告根本是在今年3月,說詞顯不可採,判決張淑晶敗訴,華視、蘇逸洪免賠。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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